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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在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将家里的老屋翻新、加盖,又将新屋进行了加层。之后,男方王某却要将女方唐某逐出门外。这种情况之下,女方是否有权可维?又该如何维权?
唐某与王某于去年7月6日登记离婚,当时双方对婚后财产及债务处理进行约定:“婚后财产老屋翻新一栋,每人一半;婚前财产按房产证办事,已公证,房屋一栋,每人一半”。
离婚后,唐某与王某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在此期间,两人分别于去年9月、今年5、6月对老屋进行翻新、加盖。于今年4月对新房进行了加层。今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某要将唐某赶出去。唐遂诉上法庭,请求判决自己享有对两块宅基地及房屋享有一半的使用权。
天元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故原、被告双方在同居期间对两栋房屋进行了翻新、加盖和加层部分均为共有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两栋房屋为王、唐两人的共有财产,双方各占一半的使用权。新房第一层归王某使用,新房第二层归唐某使用,新房第三层由两人共同使用;旧房第一层归唐某使用,旧房第二层归王某使用;该两栋房屋其他未明确使用权的部分均由两人共同使用。王、唐两人共同承担1150元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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