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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物业收费出台新标准
相比此前的收费标准,部分收费有所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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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从市房产局获悉,株洲市城区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2008—2009年度)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于近日出台,该通知于今年1月1日执行。
新标准对多层住宅、多层住宅带电梯、高层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划分为1、2、3、4级。多层住宅1至4级分别是:1.20元/平方米、0.80元/平方米、0.50元/平方米、0.3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带电梯1至4级分别是:1.60元/平方米、1.20元/平方米、0.90元/平方米、0.6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1至4级分别是:2.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1.20元/平方米、0.80元/平方米。相比此前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一些收费有所提高。
办公使用的住宅、商业使用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别为加100%和150%,而此前的标准为加80%和120%;二次供电加价:6%(专用变压器)、4%(公用变压器);二次供水加价:8%加二次供水加压电费;装修管理服务费:带电梯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天0.02元,不带电梯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天0.01元;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垃圾量计费,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装修工人出入证工本费:出入证每证收取工本费5元。
此外,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报关服务最高收费标准也 “出炉”。室内:小车5元/次,300元/月;大车10元/次,500元/月;超大型车15元/次,700元/月;摩托车2元/次,60元/月;露天:小车1元/小时,3元/次,100元/月;大车2元/小时,6元/次,200元/月;超大型车3元/小时,10元/次,300元/月;摩托车1元/次,30元/月。收费收入的分配由停放保管服务单位与停车位产权所有者协商确定,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次按12小时计算。
据介绍,物业服务收费及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悬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按规定内容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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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株洲晚报 作者:
文洁丽 黄志坚 编辑:
肖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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