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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维修金将按面积收取
解读新《办法》的三大看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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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直是广大业主关心的焦点。由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新 《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住宅 “养老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即将实施的新 《办法》有哪些看点?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人士,进行了一番解读。
看点一维修资金按面积缴存
维修资金该缴多少?据了解,按照此前的相关规定,我市商品住宅的购房者分别按多层住宅不低于购房款的2%、高层住宅不低于购房款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缴维修基金。如此一来,造成的不公平困扰着业主。特别是近年来,房价上涨速度较快,同一个楼盘在不同的时间购买,价格相差很大,需缴的维修资金也不同。
新 《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以株洲天元区某小区一套100平方米的电梯房为例,2800元/平方米的售价,3%缴纳比例计算,一套房子需缴的维修基金8400元。而如果以建筑安装成本计算,业内人士估算,在株洲,住宅建筑安装费用在1000元/平方米左右。我们以收取6%为例 (新办法要求收取比例为5%-8%),按新办法,需缴维修基金6000元。
★解读:这体现了一种更科学的公平性,不再因为房价的高低不同而出现同一楼上的住户所缴维修资金不同的非正常现象。
看点二擅自挪用最高罚2倍
目前我市小区都是由开发商代收维修资金。但少数开发商代收维修资金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之转到市房产局物业处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往往是拖延、扣压甚至挪用,这严重损害了广大业主的权益。
新 《办法》规定,若发生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并没收违法所得;另外,还可并处挪用金额最高2倍的罚款;挪用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解读:细化了对挪用维修资金的处罚程度,强化了处罚力度,对打击挪用维修资金起到了更大的威慑作用。
看点三维修资金可购买国债增值
记者获悉,按照此前的规定,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管理的主权应归业主。但是,一个物业区域由多个业主组成,因此,业主的管理主权主要体现在对使用的决策上。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之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旧规定对维修基金的投资方向只进行了概况规定。
新 《办法》强调,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解读:住宅维修资金滚存使用范围明显扩大,有助于增加维修资金的收益途径,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金的增值收益能力,减轻了业主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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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株洲晚报 作者:
晓雯/文 赤兔/图 编辑:
肖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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