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惟一的功能是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为此,廉租住房不得转借、转租。这是记者从我市相关规定中获悉的。
2004年,我市出台了《株洲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至今已通过廉租住房制度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户数1561户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713户、实物配租355户、租金核减493户)。其中,2007年,我市新增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479户 (折算廉租住房面积2.59万㎡)。
据调查,我市尚有符合廉租住房对象条件的4952户数,其中市区符合廉租住房对象条件的3171户。目前,城市四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已经开展,现已基本确定东环线608所旁边84.097亩土地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据了解,廉租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人口的低收入家庭中 (包括外来务工人员),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0㎡/人的家庭);我市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按保障面积与现住房面积差额计发,每平方米月租赁补贴标准为4.5元,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0㎡/人。
此外,廉租住房不得转借、转租。廉租住房惟一的功能是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因此,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晓雯 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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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审核程序
(一)廉租住房保障审核程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出廉租住房申请,经户口所在地办事处进行公示、区相关部门审核报市房产局核定后,由房产局予以公示,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廉租住房保障。(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审核程序: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由家庭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市房产局公示后确定,符合条件的家庭按住房困难程度排序摇号确定购买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