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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拆迁 应如何处理?
来源: 株洲网 时间: 2008-05-06 作者:
    石宋大道芦淞段拆迁工作正如火如荼的进行,随着项目进一步深入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指挥部一负责人介绍,作为此次涉迁面积最大的单位株洲市二轻机械厂 (以下简称二轻机械厂),由于各种原因将本单位办公楼作为住房出租给单位20名职工,因房屋性质为办公楼及房屋不成套等原因,产权没有过户给职工一直属于二轻机械厂的,现在单位和职工承租人对拆迁补偿的归属争执不下,致使拆迁工作陷入僵局。昨日,记者就此问题专门采访了市房产局。

    市房产局拆迁办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务院305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里的承租人指的是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该负责人还介绍,对于二轻机械厂办公楼改为住房承租给职工的问题应当分三个层面来理解,首先要切实维护好确因家庭困难无法改善自身居住条件住户的居住问题,确保职工不因拆迁而流离失所,确保居者有其屋;其次,要查清楚租赁关系是否合法,对于已不符合单位租房条件和长期未履行缴纳房租义务的承租人应视为违约,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关系。第三,作为指挥部要积极与陶瓷建材市场沟通、协调,一方面拿出部分安置用房,切实解决拆迁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另一方面协助二轻机械厂清退承租户,兼顾好国家、集体、个人多方利益,做到以人为本、依法拆迁。

    该负责人还提醒,石宋大道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也是我市2008年重点建设项目,希望广大涉迁单位、住户理解和支持。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过充分协商、补偿到位仍拒绝搬迁,或恶意阻挠正常拆迁秩序的被拆迁人,市房产局将按照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行政裁决,直至强制执行。(株洲晚报 王鸿 毕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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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 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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