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30号)的要求,并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10年底以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并逐步解决其他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一、住房保障方式
2008年,我市住房保障工作主要是落实国家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通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发放廉租住房补贴、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和政府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四种方式,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住房保障的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程序
补贴对象: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户口,且人均年收入低于8700元的无房户(包括无商业用房、宅基地、平房等私有房屋)或人均居住面积 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2007年补贴标准:4.5元/平方米.月.人,人均保障面积为10平方米。
补贴的发放程序:申请人经公示并确认具备补贴资格后,到市房产局房改科填写《株洲市廉租住房补贴发放表》,并到指定的开户行开设廉租住房个人账户。市房产局委托银行每月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直接发至个人账户,补贴对象在全市商业银行各个网点均可领取,租房补贴一直发至申请人不具备廉租住房资格为止。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和配租标准
实物配租对象: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户口,且人均年收入低于8700元的无房户(包括无商业用房、宅基地、平房等私有房屋)或人均居住面积15平方米 (含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符合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务工一年以上外来务工人员 (凭与务工单位签订的合同相关证明)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标准:户均面积50平方米以内。
(三)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程序
补贴对象: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户口,且人均年收入低于8700元的无房户(包括无商业用房、宅基地、平房等私有房屋)或人均居住面积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补贴标准:每户补贴1.8万元,计划补贴330户住房困难家庭。
补贴程序: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经公示合格并在市房产局领取《株洲市200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明》后,可以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普通商品房(或二手房)。购房办证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补贴证明》、新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发票)到市房产管理局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先购先补,不购不补,《补贴证明》两年内有效。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在上述保障方式中任选一种,不能同时申请两种保障方式。年满30岁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未婚人员,属于住房保障范围。
三、资格审核资料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住房保障的当事人向所在社区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报告;
2、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表(《株洲市申请2008年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表》或《株洲市申请2008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审核表》或《株洲市申请2008年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审核表》)一式二份;
3、户籍证明复印件(同住家庭成员);
4、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5、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6、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夫妻双方和已成年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处档案馆在第2项的资格审核表中签署意见);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程序:
申请住房保障对象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所在社区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在申请住房保障方式相应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集中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后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区政府有关部门复核并签署意见后,根据申请对象有关资料制成电子表格,连同(一)项所列证明材料报市房产管理局房改科(房产大厦501、502室)。
(三)住房保障对象的确定。
市房产管理局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逐户核实后,按照申请住房保障的方式和申请对象人均居住面积的多少,分门别类配发购房资格顺序号,并向社会公示。公示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即确定为本年度住房保障对象。
四、时间安排
2008年度住房保障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申请报名时间及资料审核时间:5月12日至5月16日;
社区公示时间:5月17日至5月21日;
各街道办事处集中审核时间:5月22日至5月27日;
区政府有关部门集中审核资料并制作电子表格时间:5月28日至6月6日;
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公示补贴对象时间:6月7日至6月27日。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在本区政府有关部门领取 《株洲市200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明》时间:6月28日至7月8日。
五、住房保障政策解答
(一)怎样认定无房户?
凡在市区范围内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商品房及个人拥有商业用房、宅基地、平房等私有房屋的,均不能认定为无房户。将私有房屋转让他人的,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此外,虽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确权发证,但已与开发商或卖房户签订购房合同的,也不能认定为无房户。
(二)什么是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取消廉租住房补贴资格:申请人(包括家庭成员)购买了任何性质的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宅基地、平房等私有房屋),或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式。
(三)什么是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地址在什么地方?可以提供多少套实物配租?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市政府新建廉租住房地址:中环大道京渌立交桥旁的南华廉租住房小区(芦淞区龙泉办事处),入住时间为2009年上半年,第一批可以提供1000套可以住房进行实物配租。
(四)什么情况下取消廉租住房资格?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购买了任何性质的住房 (包括商业用房、宅基地、平房等私有房屋),即同时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资格。
(五)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在不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现有政策的前提下,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即对具备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对象在市场购房进行货币补贴。
(六)什么是“先购后补”原则
申请人取得《株洲市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明》后,可以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上自主选择购买住房(新建普通商品房、二手房均可)。虽然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在没有取得 《补贴证明》的情况下,自行购买了住房,不能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只有获得了《补贴证明》后,再实际购房者,才能领取补贴。
(七)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购房屋能不能上市交易?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购房屋,视同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得上市交易。如上市交易,必须退还原来领取的购房补贴,方可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
(八)怎样进行政策咨询、举报
株洲市住房保障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牵头组织。市房产局房改科具体负责业务办理。咨询、举报电话:8269024、8269004,地址:株洲市房产大厦房改科(新华西路1号501、5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