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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即将实施新的 《房屋登记办法》。近日,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接到不少市民咨询,一半以上的问题集中在婚姻房产处置方面。
房屋产权属于登记署名方
市民陈先生打电话咨询,他和妻子合买了一套房,只登记了妻子的名字,这房子到底归谁呢?
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解释,7月1日以后,夫妻双方买房,如果只登记一方名字,则不视为共有财产,登记方单方享有对该房屋的处置权利,登记机关无需再考虑隐性共有人问题。
办法施行后,对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双方应当一起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在房屋产权证上注明 “共有”字样,以明确登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夫妻提供相应的财产约定文件,或一方出具相应的声明等文件证明房屋并非夫妻共有,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登记材料符合规定的,则会将房屋直接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也就是说,在办法施行后,夫妻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未注明 “共有”字样的,该房屋一般被视为属于夫妻一方所有。
“根据办法施行以前 《婚姻法》的规定,房屋即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除夫妻有特别约定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处人员解释,所以,7月1日前办理的房产,一旦出现纠纷,依然适用旧的实施办法。
对于办法施行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需要明确房屋系属夫妻共有,建议在办法施行后,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新证。
登记簿才是房屋真正的 “身份证”
“如果房产证和房屋登记簿上内容有冲突,哪个为准?”市民张先生疑惑。
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人员解释,按照 《物权法》的要求,登记簿首次现身房屋登记,《办法》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不动产登记簿是有效地表明权利人就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的源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地展现不动产上的权利变动状况,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
同时,还确立了房屋物权生效的临界点,即登记簿记载的时间为取得物权生效的时间。房屋权属证书不再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只是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已不具备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功能,其证据效力低于不动产登记簿 (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外),登记簿才是房屋真正的 “身份证”,当房产证与登记簿不一致时,必须以登记簿为准。(刘智艳 曾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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