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获悉,《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将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按照规定核定。
■ 限价商品房价格比周边低20%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竞标前,相关部门将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测算并确定限价商品住房拟定平均价格和拟定最高价格,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列入公开出让文件。
限价商品住房拟定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制定,将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建设标准、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利润因素,原则上比测定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相同级别土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低20%左右。
拟建项目的各项配套费用按规定标准计入成本,没有规定标准的可参照同类建设项目的平均费用计算。将选取项目的前3个月内备案平均销售价格的平均计算结果,作为该地块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的修正参照基数。
拟建项目周边或同地区同一地级前3个月内普通商品住房的备案平均价格或据此测定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市场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不能作为修正参照基数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该地段前3个月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该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修正参照基数。
■ 售价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再调整
限价商品住房的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协议书规定的规划设计指标、建设标准、工程质量、配套项目和环境建设等要求实施开发建设。不得擅自降低或变更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和配套水平等标准,做到质价相符。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单位中标后,按规定尽快办理各种相关手续,并根据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中标的拟定价格,合理安排各门栋平均销售价格及楼层、朝向差价,报市物价局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物价局制发销售价格通知。销售价格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再进行价格调整。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中发现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新报记者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