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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卖给我的房子怎么能转手别人?”“停车场我花钱买了,但是产权却还在开发商手里!”…… 不少困扰购房者的纠纷会因7月1日实施的 《房屋登记办法》迎刃而解。
“一房二卖”行不通了
市民张先生的房子以32万元卖给了李某,虽然李某交了定金,双方也签订了合同,但几天后,另一业主愿意出35万元购买。 《办法》出台前,遇到这种情况,房主可以单方面违约,将房卖给价高者。
新的 《房屋登记办法》实行后,这类情况就行不通了。双方一旦签订购房合同,就会在合同中约定对这套房进行预告登记,开发商不能将该房另售他人。
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负责人介绍,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约定之后的买卖不能算数。
登记公共设施可明确所有权
“停车场、健身设施、顶楼公共阳台到底属于开发商还是我们?”常常有业主发出疑问,却因为开发商初始登记时的模糊,引得纠纷不断。 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负责人介绍,新《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要对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集体土地建房可申请登记
7月1日起,不管是国有土地上,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产,一律需要住房登记。
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负责人介绍,以前,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国有土地上的房产有明确的登记办法,但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直没有规定。
新的 《房屋登记办法》对此作了解释。但是,集体土地上的房产转让,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内部转让,不能转让给之外的人群。城市户口的人群即使购买也不能办理房屋登记。(刘智艳 曾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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