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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保护产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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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我市将启用新的《株洲市房屋登记办法》,以规范我市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市场催生新规出台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出现了房屋权属多元化、权属变更频繁,社会各界对房屋权属登记、抵押与交易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日益复杂和繁重。旧的《株洲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很多规定与《物权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于是,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结合我市实际,代市政府起草了《株洲市房屋登记办法》。
目前,《株洲市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6月17日以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政发【2008】16号文件发布。
《办法》共七章,一百三十五条。主要包括了总则、一般规定、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房屋登记簿查询、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大部分。
变化不少房主看清
新颁布的《株洲市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原有的《株洲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有多处变化。
首先是登记的适用范围。《办法》分别对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作了规定。此外,考虑到现实需求,《办法》在附则中规定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办法》执行。
其次,明确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关系及登记簿的查询。《办法》对登记簿作了原则规定,明确了登记簿的法律效力、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登记簿应当记载的基本内容和形式。房屋登记簿作为房屋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的核心和重点,虽然建设部出台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但有些操作并未细化,因此,我市进一步明确了房屋登记簿的查询。
对于预告登记也作了规定,《办法》明确,将预告登记分为房屋所有权转让与抵押、商品房预购、预购商品房抵押等类型(现房和期房的转移和抵押登记都可以申请),分别规定了每一种预告登记类型的申请方式、申请条件,并对预告登记转为相应的房屋登记做了具体规定。为使预告登记充分发挥保护业主权利的作用,《办法》规定了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特殊情况。
另外,由于历史原因,我市还存在为数不少因无法提供相关文件材料,而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由于国家没有相应规定,操作缺乏依据和参照,致使有房无证的现象始终没有解决。对此,我市居民反映比较强烈。《办法》在第一百零九条中对此做了具体规定。
严惩违规行为
权属处人员介绍,群众反映突出的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等违法行为,《办法》都设定了相应的罚则,而且还明确了申请人使用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法律责任,对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以及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等违法行为,作了相应规定。
《办法》还对申请人、公告、公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登记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更利于房屋登记实际工作的规范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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