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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引市民质疑
权属处:房屋登记制不冲突《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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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网讯 7月1日,我市将实行新的《株洲市房屋登记办法》,该办法一出,却引起多方质疑,其中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登记更是质疑焦点。
《办法》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应共同登记。7月1日以后,夫妻双方买房,应该一起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登记。如果在办理登记申请时,夫妻提供相应的财产约定文件或一方出具相应的声明等文件证明房屋并非夫妻共有,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登记材料符合规定的;或者有明确意思表示只登记一方名字的,登记机构会将房屋直接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不视为共有财产,登记方单方享有对该房屋的处置权利。
有市民质疑:“《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新办法有与《婚姻法》相冲突之嫌。”
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解释,现实生活中,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情况比比皆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案例也频频发生。如果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样,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无效的。
但是,“夫妻婚后共有财产”只是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本身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具有公信力,应当保护以该公示信息进行交易行为的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房屋登记制度将失去其应有的制度功能,并可能使整个房屋交易秩序陷入混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出台的建设部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这一方面是基于登记依申请启动的原则,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登记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因此,但凡属共有的房屋,《房屋登记办法》均要求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共同进行登记,以明确其共有权益,否则就是放弃了共有权利。同时当事人应当按实际的权利状态申报产权,这也是权利人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房屋在事实上存在共有人,但因当事人没有据实申请登记,而导致登记名义人与实际权利人有差异时,将由申请登记的当事人自己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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