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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老住房,出现两个持有合法房产证的主人。为争房屋归属,两房主对薄公堂。近日,原告房主撤销了对另一房主的诉讼——原来,此案有了新被告。
7月1日,株洲县法院受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原告曹某在诉状中称,其1992年在渌口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一直居住到1996年。后他工作调动到市区,便将此房借给原单位,原单位又转借给肖某使用。如今,他要求肖某返还该房遭拒,故诉至法院,并提交了盖有株洲县房产局印章的房产证。
然而,案情并非那么简单。在举证期限内,被告肖某居然也向法院提交了同一处房产同样盖有株洲县房产局印章的另一本房产证!更让承办法官不解的是,株洲县房产局居然还保存着两份与两个房产证相对应的该房户主档案,原告曹某和被告肖某都是户主。
曹某与肖某以前都是株洲县城市信用社职工。1992年,曹某和另外3名职工通过信用社购买了包括上述争议房产在内的4套房产,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1996年,该社改制,在搬迁重组时将该4套房产纳入该社固定资产,于1998年对其进行房改,以公有房性质合法卖给了包括肖某在内的另外4名员工,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和权属证书。之后,肖某一直居住至今。
法官认为,原告曹某、被告肖某均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证,且原告曹某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房产证是违法取得,因此,其要求肖某返还房屋的依据不足。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此房产应先由株洲县房产局确认权属归属,若房产局登记错误,给曹某或肖某造成损害,应由房产局承担赔偿责任;若房产局登记错误是信用社造成,可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信用社追偿。
一房两证,是房产局的管理漏洞造成,还是当年购房制度的后遗症?最终,原告曹某撤销对肖某的起诉,表示将另行起诉县房产局或信用社。 (伍露 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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