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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监管部门多次开展专项整治,但群众反映强烈的 “一药多名”现象非但没有消失,反而愈演愈烈。
“一药多名”就是一个通用名称的药品出现了多个商品名。有统计表明,在我国200种常用药品中有4个药名的占20%,5个药名的占25%,有的药甚至有10多个药名。按平均每种药4个商品名来计算,三级甲等医院的一名临床医生需要记住六七百个药名,而临床药师则要记住五六千个。
一些药品生产企业在包装和宣传中,有意弱化说明药品主要化学成分的通用名,将同样药品换个商品名夸大疗效,抬高售价。另外,这些 “新药”的背后,往往是不菲的 “公关费”、高额回扣和 “大处方”,让消费者花费冤枉钱,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公众安全用药造成了隐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含有新的化学结构、新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也必须使用同一商品名称;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
“一药多名”危害甚烈,需要来一次 “急诊”、下一副 “猛药”。药品生产企业应加强自律,药监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堵住新商品名药品的出厂关口,还应对乱换药名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只有各方积极行动起来,标本兼治,这种怪病才能彻底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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