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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启动
中小学生、儿童、进城农民工子女均可参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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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宣布,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启动。这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启动后,我市实施的又一项医疗保障制度。
按照计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月首先在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展开,明年1月在全市全面推行。按照自愿的原则,本次参保覆盖范围包括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 (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人员。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主要指劳动年龄段内有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女40、男50岁以上失业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未纳入国家新农合补助范围的市辖区农村居民,进城农民工子女等。
参保方式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进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有关负责人说,我市初步设想,这次城镇居民在2008年1至4月份缴纳参保费的,可享受即投即享的待遇;4月份之后参保的,享受待遇将适当后延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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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和结算办法
▲ 《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我市城镇居民及区辖乡(镇)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为:
学生儿童每人每年80元;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学生儿童每人每年政府补助40元,个人缴纳40元;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纳20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政府补助180元,个人缴纳100元。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人员:学生儿童每人每年政府补助65元,个人缴纳15元;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政府补助220元,个人缴纳6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政府补助240元,个人缴纳40元。
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人员和区辖乡(镇)“五保户”,由政府全额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结算标准限额:
住院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医院450元;二级医院650元;三级医院800元。
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结算限额:学生儿童为70000元;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为30000元。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住院患者按以下规定分别承担:
(一)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
(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结算限额以下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金支付65%,个人自负35%;一级医院,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二级医院,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三级医院,基金支付40%,个人自负60%。
(三)最高结算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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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株洲日报 作者:
黎世伟 杨成之 编辑:
肖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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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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