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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涨价最高可罚20万
发改委认为罚款数额偏低,拟增加罚款额度
来源: 株洲晚报综合 时间: 2007-08-29 作者:
  本报综合消息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副司长张满英28日上午指出,对于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的行为,最高可罚款20 万元。不过,目前罚款数额仍偏低,拟提高。
    昨日上午10时,张满英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主题是“严厉打击价格串通 、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 
     针对前一段时间食品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出现一定程度上升的势头,国家发改委下发了一系列通知,要求各地开展食品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三种价格违法行为。
    张满英指出,依据《价格法》和《处罚规定》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对于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目前的《处罚规定》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相关规定。现行《处罚规定》设定的罚款数额偏低,不足以威慑和惩戒违法者。”
    张满英透露,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总结各地执法经验,开始对《处罚规定》进行修订,并已经报请国务院进行审议 。《处罚规定》修订内容包括,适当提高对于上述三类价格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
    《处罚规定》的修订内容还包括,细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关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和哄抬价格等行为。 此外,还将进一步明确关于行业组织的法律责任。
    据介绍,《价格法》第17条规定“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 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行业组织可以给经营者提 供各种服务,但不得从事价格串通等违法行为。对行业组织存在的违法行为,也应当给予处罚。
 
(网络编辑: 沈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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