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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小周来电咨询:“今年1月我到一家公司上班,单位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公司收回,至今没有签章,我想知道这样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解答小周的疑问,记者查到一个法院审判的案例,就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未签章的情况下,法院还是判定了合同有效。案例大致如下:
许某等109名员工系某公司员工。双方曾几次订立劳动合同,其中一次合同期限届满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2006年6月25日,公司将已填好合同期限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岗位工种、工资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劳动合同发给许某等员工,许某等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后,公司收回该劳动合同,但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签章。
2006年8月9日,公司以“现因整个市场环境低迷以及我司的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已无法再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为由,向许某等人出具一份《终止劳动关系知会函》,终止与许某等人的劳动关系。许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效力。
法院认为,公司将已填好合同期限、岗位工种、工资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劳动合同发给许某等人,其行为视为公司就续订劳动合同向许某等人发出要约,而许某等人将签名后的劳动合同交还公司的行为应视为承诺。因此,该劳动合同已成立,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与许某等人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正当理由,已构成违约,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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