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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劳动争议案件激增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促劳动维权意识高涨
来源: 株洲网 时间: 2008-04-23 作者:
      株洲网讯(株洲晚报 唐 艳) 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院获悉,自今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者劳动维权意识高涨,引发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成倍增长。

      裁决案件同比增长两倍

      据介绍,2007年全年我市裁决劳动争议案件67起。2008年1月1日至今,不满4个月时间,已经裁决40多起,跟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200%。

      该院负责人陈勇说: “现在,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劳动者买养老保险、无故辞退员工等情况一旦发生,劳动者就会找到劳动部门进行咨询。每天我们这都是车水马龙,每个工作人员每天至少要接待20人次的来访。”

      不签合同变得好解决了

      今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的缴纳和工伤的赔付。

      值得劳动者高兴的是,由于新 《劳动合同法》有明文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这一条款,劳动者投诉用人企业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例,往往只需要通过一个电话就能解决问题。一些用人企业在接到劳动部门的电话后,因为害怕被索要双倍工资,都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

      旧劳动合同要补充和修改

      许多争议案件会涉及合同的条款内容,而这些涉案的劳动合同大部分都是在新法实施以前签订,条款中有些跟新法相违背或者有遗漏的地方。为了避免重复发生类似的案件,劳动者应该要如何办呢?

      “劳动者应该要求与用人单位就非法条款签订补充协议,对违法的条款进行纠正,或对遗漏的内容进行补充。”陈勇介绍: “一单位负责人就咨询过一个问题,他所在企业前几年引进了一些优秀大学生,为了留住这些人才,单位在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不仅约定了服务期为5年,而且还约定,如果发生提前辞职的情况,就要赔偿违约金。而新法规定了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几种具体情况,其中并不包括企业为了留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因此这种条款在过去不违法,但是在新法实施以后就违法了,因此要及时的修改条款,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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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 沈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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