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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就业歧视是近年来职场中人经常会遇到的问题,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搜索到了该法律的全文,参照平时读者的来电咨询和投诉,从中挖掘出了几条关键条款,供求职者对照参考。 遭遇就业歧视可提起诉讼 这部法律的出台将有利于消除五花八门的就业歧视,而且它将支持求职者遇到招聘过程的不公平待遇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大胆的对招聘方说“不”。 按照新出台的《就业促进法》第三章规定,法律将保障公民公平就业的权利。针对用人单位歧视女性求职者,新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针对用人单位歧视乙肝等传染性病毒携带者,新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新法特别指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如果求职者在求职的过程中遇到以上这些歧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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