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者小张来电咨询:“我明年即将大学毕业,我想知道与单位和学校之间签订了三方协议能等同签订了就业合同吗?”
答案是否定的。下面请看一个具体实例:
应届毕业生小刘3月就开始到一家公司实习,并约定实习期到毕业为止。4月时,公司打算重点培养他成为技术骨干,于是与他签订了“三方协议书”。
7月,小刘满心欢喜准备和公司签合同。结果公司让他先回去等通知。后来小刘再去问时,公司人力资源部跟小刘说,根据他在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和实习评估报告,决定不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
小刘认为,公司既然与他签订了“三方协议书”,毕业后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应当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而在这家公司看来,当时选中了小刘来实习,确实是把他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来看待的。但当小刘进公司后,业务部门就开始向人力资源部反映:小刘今天又没来上班,今天又请假了……部门经理问小刘,你最近怎么总请假,是不是家里有什么事情?结果小刘的回答让经理瞠目结舌:外地同学来了,要陪他们逛逛,尽尽地主之谊。后来,同事们也反映,小刘上班期间经常吹嘘,他以前参加过的比赛如何如何,获了什么奖。
公司人力资源部表示,根据业务部门的反馈,他们认为小刘的行为与价值追求不符合公司的企业文化,因此不准备录用他。
签了三方协议,不签劳动合同,公司是不是要负违约责任呢?资深劳动法律法规专家张驰认为,三方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以便于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因而三方协议书只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签订的就业意向,不是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对劳动关系没有约束力,只有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意向变为现实之后,毕业生才能和用人单位形成正式的劳动关系。有的企业在和学生签订三方协议后,要求学生毕业前到公司实习,企业在学生毕业后根据其实习表现及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也可能出现不签订的情况。因此,对于毕业生来说,签订了三方协议并没有进入就业的“保险箱”,还需要接受用人单位实习期、试用期的进一步考察。
不过,小刘实习的这家公司因为他的表现拒绝录用,没有履行三方协议上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当初协议的约定补偿小刘和校方一定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