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郑是贵州来株打工的农民工,她在一家服装加工厂工作已经3年,单位一直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眼看新的 《劳动合同法》出台,小郑期望单位能与她签合同,结果大半个月过去,单位还是没有任何动静。小郑想知道,她有什么方法能为自己维权?
记者查询 《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给小郑如下解答,用人单位直接招用的员工,自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单位聘用她3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在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际,应该及时改正。对于以前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来说,这个月,是用人单位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的最后机会,否则将因此付出高额的违法成本。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本月过后,单位还不与小郑签订劳动合同,从2008年2月起,就应该支付她2倍工资;如果2008年12月31日后,厂里仍然不与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就被视作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另外,2008年前已经签订了牵涉到2008年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呢?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也就是说在新法实施以前签订的老合同,如果是跨新法实施之日的,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如果老合同到期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已经满十年了,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