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黄先生来电咨询:“我在一家单位工作了10多年,去年单位为了规避 《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条款,将我们转变成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工作还是原来的工作,人也还是原来的人,身份的转变最开始对我们来说还没什么感觉。不过上个月,因为某些原因,我离开了工作岗位,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我想咨询的是,我现在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身份,还能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吗?”
解答:确实在《劳动合同法》出台的初期,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新形式下的劳动者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太清楚,不过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要求,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黄先生可以就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件,要求现在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如果黄先生所在单位是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解除或者终止与黄先生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需要支付黄先生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