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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办学校拒收残疾学生将受罚
来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 时间: 2007-09-26 作者:
      《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为了增加该法规的强制力,《条例》新增了“法律责任”一章,规定违反条例的处罚措施。根据《条例》,拒收残疾学生的公办学校或个人将被行政处分。

  为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条例》中新增加了规定,将残疾人服务项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残疾人可享一系列学费和医疗费减免

  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社会需为其提供帮助和扶助,因此《条例》增加了相应条款,本市贫困家庭的聋哑、脑瘫、智残等残疾儿童在公办残疾人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免交训练费。贫困残疾人在区、县级市以上公办医疗机构就医的,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20%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免收挂号费。

  《条例》还规定,公办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残疾人免收书杂费。公办普通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学生减半收取学费和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和书杂费,对贫困家庭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和书杂费。

  拒绝招收或附加额外条件限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的、不依法减免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有关费用的,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类残疾人可优先入广州户籍

  《条例》中规定,符合四类条件的残疾人,即具有本市户籍;属于晚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一、二级残疾人结婚满两年,三、四级残疾人结婚满四年,其非本市户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并减免有关费用。不依法为残疾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办理入户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破坏无障碍设施最高罚五千

  《条例》规定,不按规定建设、故意损坏、非法侵占无障碍设施,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个人或单位,将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还规定,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公园、电影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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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 周若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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