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记者 龚芳柳
这周的旁听遇上一个新问题——童养媳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身份特殊,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童养媳的特征既具备了收养关系也具备婚姻关系,似乎可以继承又似乎不能继承,法官们只能休庭讨论。这一周,民庭的法官都在给自己充电。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了。
案例一:童养媳能不能继承父亲遗产
童养媳能不能继承父母遗产?碰上这样的案子,法官也很为难,因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这一身份有没有继承权。
75岁的王娭毑有五姊妹,两男三女,她7岁就做了童养媳。这次,王娭毑和其他三姊妹一起状告老三,为的是老父亲留下的遗产——位于南门的一套56平米的房子。
法院开庭。原被告都蹒跚到庭。
这五兄妹加起来300多岁。王娭毑年纪最大,满头白发。最小妹妹也有57岁了。不等法官杨华昭开审,几姊妹已吵开了。
“砰砰!”杨华昭敲得法锤响彻法庭。
“几姊妹这么大岁数了,在争什么?”几位市民不约而同坐下来旁听。
“这套房子,是大家和父亲共同出资的。”房子一直未办理产权证,老父亲去世后,老三把这套房子用来出租,收益全归自己,王娭毑等人认为,大家一起出钱建的房子,收益也要大家一起平分。
“是我一个人出的钱。”老三则说其他姊妹和父亲都没出钱。
双方各自出示了四五个证据:私房维修许可证、买房契约、邻居证言……
“这些证据都不能证明你们出资改建了房子。”杨华昭只摇头。法院认定房屋是由王娭毑的父亲出资兴建的,子女都有继承权。
可王娭毑的童养媳身份又引起了争议。童养媳的特征既具备了收养关系也具备婚姻关系。如果说童养媳是小时候送给别人抚养,根据《收养法》,被收养人对自己亲生父母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但如果说童养媳只是比一般女子早出嫁了几年,根据《婚姻法》,出嫁的女儿对自己亲生父母财产享有继承权。
休庭。杨华昭和民庭的法官们有些为难,聚在一起讨论。
“本案可以结合两部法律讨论。”法官们最后认定,王娭毑这个童养媳,其成分嫁出去的意思大于收养。为此,法院做出判决,王娭毑7岁就做了童养媳,成年后有抚养能力而未尽到抚养义务,所以对这套房子的享有份额应少于其他姊妹,只能享有5%份额的财产。
老三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旁听感言:跟别人说起这个案件,他们都会惊讶地望着我“童养媳”,法官说,她也是第一次碰到。
案例二: 两个女儿各执一份遗嘱
这也是一个关于“遗产”的案子,不过,被继承人还健在。
80多岁的夏爹和老伴秦婆婆是半路夫妻。两人婚前都有一个女儿。结婚至今十余年,没生育共同小孩。现在,两人感情不和闹离婚。因为财产分割不均,2007年12月,两口子来到法庭让法官评理。
天心区法院开庭了。但双方都不能到庭。一个病倒在床,一个瘫痪在床。各自的女儿代理出庭。可在法庭上,两个女儿各自出示了一份夏爹的遗嘱,称夏爹那两间20多平米的房子是留给自己的。
夏爹两口子是1998年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并结婚的。其实夫妻感情一直不融洽,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多次要离婚。社区居委会调解很多次,甚至惊动了110。就是为了这套房子一直没离成,离了婚,房子怎么分?两口子争执不下。
“这是父亲写的遗嘱,上面写着他死后房子赠于我。”秦婆婆的女儿拿出一份遗嘱。遗嘱进行了公证。
“这也是父亲写的遗嘱,房子是赠与我的。”夏爹的女儿也不甘示弱。公证处也对这份遗嘱进行了公证。
法官杨华昭仔细查看这两份遗嘱。秦婆婆女儿持的遗嘱时间在前。
“遗嘱在要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生效。”庭审结束,但没做出判决。
随后几天,法官杨华昭多次进行调解。最终,夏爹两口子离婚,房子各分一半,夏爹每月支付秦婆婆400元生活费,支付两年。
旁听感言:上次也听了一个80岁爹爹闹离婚的案子,一群邻居旁听包车出庭反对,作证说老两口感情蛮好的。这次也是80多岁的爹爹离婚,两个女儿已经争起了“遗产”,感觉还真是不一样。
案例三: 原被告都把利己的证据搞没了
在长沙市某医院,58岁的老王因“脑梗阻”病情加重死亡。期间家属邀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专家会诊,病因为“脑脓肿”。老王的两个儿子认为医院错误诊治,错过了治疗时机,导致父亲死亡。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16万多元。
究竟是不是医疗事故?可尸体已被家属匆忙火化,病历资料也在医院被盗。案件的证据永久灭失。
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长沙天心区法院开庭。庭审中,小王兄弟和母亲出庭。
“为什么没对尸体进行尸检?为何在你们父亲死亡后第二天将尸体运出,两天后火化?”杨法官在庭上问小王兄弟俩,“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果对死因有异议,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有冰冻存条件,可延长至7日。”
“封存的病历资料怎么会被盗?”杨法官也质问医院方。而在庭上,医院认为是小王他们盗走病例资料,可没证据。医院已报案,公安机关还在查。
是不是医疗事故?双方均不能出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将尸体火化,造成证据永久灭失,死者家属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医院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而导致病人病历资料被盗,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医院赔偿原告12万多元。医院不服一审,上诉中院。中院维持原判。
旁听感言:如果原告没把尸体匆忙火化,进行了尸检;如果医院保存好了病历资料,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一清二楚,双方就都不用觉得委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