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万勤 通讯员 蒋世珊)一市民见义勇为被歹徒打成伤残,因歹徒无力赔偿,受益人又拒绝赔偿,该市民拟将受益人告上法庭索赔。昨日,青山法律援助中心正式受理此案。
今年39岁的刘某是武钢一名职工,去年4月30日晚10时许,他在青山冶金街一酒店吃饭时,遇见两青年正在殴打女店主梅某。刘某立即对两青年进行制止劝阻,被其中一名男青年用啤酒砸伤头部,因伤势过重,住院治疗22天后才转危为安。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并伴有后遗症,为此,刘某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去年年底,青山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张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张某赔偿刘某各种经济损失8.89万元,但张某赔付3000元后就没赔付能力。
后张某找到当时的受益人酒店女店主梅某,梅某以她当时并没有要求刘某帮忙为由,拒绝赔偿,刘某遂来到青山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欲将梅某作为受益人告上法庭,索赔剩余的8.5万元经济损失。
昨日,青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范新起告诉记者,刘某向该中心求助后,经调查,确认刘某在今年1月18日因此事被青山区综治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刘某可以向受益人追诉民事责任,另根据法律援助的有关条例法规,对见义勇为者无须审查求助人的经济状况,可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目前,青山法律援助中心已正式受理此案并交由扬子江律师事务所代理。
法律链接:《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适当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二条“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