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人事局“公开歧视”
刘非除了认为渝中区人事局拒录不符合法律规定,还认为“以我偶然的一次错误而认定我没有良好的品行并拒录,严重损害了我的权利,不仅扼杀了我的前途,而且对一个虔诚悔过,想干事、能干事的人来说,是一次沉重又公开的打击和歧视,剥夺了成绩优秀的我为国家服务的机会,是对国家和个人极端不负责任!”
他通过有关途径向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求助并得到免费为他代理的答复后,更增加了打官司的信心。周泽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因公益诉讼在2006年被中央媒体评为“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周泽告诉记者,一个警告处分难道要让一个年轻人永无出头之日?他最终决定义务代理。
周泽和刘非认为,什么是“品行”?中组部、人事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编写的《公务法释义》中明确界定:品行是有关道德的行为,它是个人在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具有一贯性的品性和行为方式的总和。四年前的那一次错误行为并不是刘非连续性和一贯性的作为,更不是他一贯性品性的显现,因此不能以四年前的那一次错误就断定刘非不具有良好品行。而且,刘非每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且多次被评优选先。作为保护和尊重人权的国家机关应该具备足够的开明胸襟与仁者智慧,不能因刘非犯了一次错误就认定他不具有良好品行,如此认定显然缺乏事实依据,是错误认定。周泽还认为,《公务员法》、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及此次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都未对“受过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作出任何招录禁止性规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的决定,而该区人事局对刘非做出的决定,无法无据,实际上是在法律法规和简章等规定的招考条件之外,针对刘非另行设定了招考条件。渝中区人事局无权随意追加条件,更无权超越法律规定剥夺他被招录为公务员的权利。因此,该人事局显然属于越权行政,行政违法。
周泽还认为该区人事局的行政行为不合理,“用片面、孤立、静止的眼光评价人,否定一个人的发展进步,显然是不公正的。”他还举例说,公安、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报考都没将“受到警告处分”的人员拒之门外,而重庆市去年下半年的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更没有对受到警告处分的人员作任何限制,刘非连招录警察的政审条件都符合,难道还不符合招录普通公务员的政审条件?
刘非诉讼请求是,撤销该区人事局对他不予录用的行政行为,对他依法录用。4月1日,刘非收到渝中区法院立案通知书。
法庭外激辩一错该否定终身
法庭外,争论也相当激烈。周泽透露,开庭前刘非赶到京城,在一家媒体做了节目,现场争论非常激烈。
刘非认为:“就算我犯过这种错误不具有良好品质,那么在公务员现在的队伍里,犯我这种错误的有没有?他是不是不具备公务员的基本条件,是不是该开除?有没有哪个公务员因为一夜情被开除呢?”
一种声音认为应该拒录:“一夜情”本身有违公序良俗,如果连道德底线都守不住,当了公务员不知会做出啥事来。虽然刘非的诉讼权利值得尊重,但人事局在公务员竞争如此激烈,在“优中选优”原则之下,拒录有道德污点者,把好德才兼备的公务员入口关,也无可非议。有人提出,作为一名教师或者公务员,即使你不能成为道德楷模,但你还是不宜进入公务员队伍。
另一种声音认为虽然“一夜情”应当受到谴责,但不应该拒录:不应该把法律问题和道德规范混淆起来,相关法律并无对“一夜情”者实行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还是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有人说,公务员的“门槛”确实应该“从高”“从严”,但又必须防止把一些局部性的、阶段性的问题,夸大为全局性的、终身性的问题,“历史污点”已成为过去,不能因此一棍子打死。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任进受访称,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只有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不能录用的条件等3种情况,才不能担任公务员。刘非所受的党内警告处分显然不在此列,人事局不录用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庭内激辩何谓良好品行
开庭前一天,渝中区人事局工作人员称不便接受采访。
而记者通过有关途径拿到的书面材料显示,该局确认刘非考试成绩确是同岗位第一,大溪沟街道办事处接受区人事局授权后对刘非政审中发现,他曾因通奸行为受过警告处分,遂作出了不同意录用的决定并报该局,该局经研究同意街道办意见,后又请示市人事局,后者回复,若经严密考察,确属不合格,同意按规定递补,所以,该局认为程序上没有问题。
记者还了解到,按规定空缺的职位应该由第二名递补,在刘非申请复议和诉讼期间,该局暂未通知第二名递补。
重庆市人事局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说,人事部门有时处于两难境地,不录用受过处分的人,会有人说抓住以前的错误不放,没有胸襟,要是录用呢,群众会不会指责人事部门把关不严?
法院称本案涉及第三人的隐私,决定不公开审理,因此所有媒体均未能进入庭审现场采访。庭审结束后,等待了两个半小时的媒体欲采访被告,但被告代理人从法庭旁门走出,然后径直开车离开。
据原告刘非的代理人周泽事后透露,他们在庭审中,陈述了前文所述观点,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荣誉证书和相关法律条文。
被告代理人答辩称,被告有公务员录用的职权,行使职权是审慎的,对考生的品行是否良好有判断权,这种判断权属于录用部门自由裁量权范畴,法院不应对此进行审查。被告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的行政行为不仅程序合法,而且适用法律正确,合法且合理:《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被告认为,刘非曾因生活作风问题受到过党内警告处分,不具有公务员应当具有的良好品行。既然可以择优录取,就意味着可选择品行更好的。关于刘非“那件事”后获得的优秀党员和优秀教师的证据,被告认为,要德能勤绩综合考量,证书并不能证明其品行良好。
原告称,被告是有录用职权,但属于滥用职权,因为刘非虽受过警告处分,但并不属于公务员法禁止录用的情形。判断权和自由裁量权并非可以无度,对原告品行的判断权和录用与否的自由裁量权,也应受到公务员法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的限制,被告行使此权力理应接受司法审查。良好的品行并不要求一个人是道德完人,也不是任何道德瑕疵都属于不良品行的范畴,比如随地吐痰就不是良好的品行,但不能以此拒录为公务员。
原告认为,和刘非有过“一夜情”的女子后来虽说离婚了,但离婚是女方的自由,与他人品行好坏没有关系,不应该把女方行使自由权利的行为,用来责难别人的品行,而且,那女子的离婚调解书上的离婚原因是其他原因。对于被告不认可荣誉证书能证明刘非品行良好,原告代理人称:党委政府难道会把一个品行不良的人评为优秀吗?被告的认识很难让人理解。
此案当庭未作判决。人们认为:不管判决结果怎样,都“很有意思,很有价值”。
□首席记者 刘忠文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