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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古丈县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影响生育选择权医疗服务纠纷案,被告古丈县人民医院和县妇保所因在多次超声检查中未发现胎儿畸形导致新生儿严重残疾被判赔原告向红翠母子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6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红翠在其患有妇科疾病进行抗炎治疗的过程中,身怀有孕,因怕其所用药物对胎儿产生影响,在其胎儿怀孕二个月时到县医院进行产前常规超声检查,怀孕24周时又在县医进行了超声筛查,后又在古丈县医院、妇保所进行了产检和超声常规检查,故原告向红翠与二被告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原告向红翠进行胎儿超声检查的目的,是为了诊断胎儿是否发育健全,选择生育一个健康的婴儿。但是,原告向红翠得到的检查结果均为胎体、胎肢活动正常,没有发现异常。尽管确诊胎儿是否畸形还需进行其他检查方式才能确诊,但二被告并没有明确的告知原告,且被告县医院在收取了筛查服务项目费用后,在给原告向红翠进行筛查时没有测量胎儿的四肢长骨是否均等,没有按实际检查项目进行检查服务,致使原告进行产前检查时没有查出原告的胎儿左手畸形,虽然原告向红翠的婴儿先天性左手缺失,不是二被告的超声检查所致,但是二被告在产前超声检查中存在过错。原告向红翠基于二被告的检查结果,选择了将胎儿生下。我国法律不禁止堕胎,对有缺陷的胎儿父母有选择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由于二被告的过错行为,致使原告向红翠失去了选择优生优育的权利,所生婴儿终身残疾,难已维持自己的生活,同时给原告也造成了不必要的精神痛苦和负担。对此,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原告残疾赔偿金126056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鉴定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36656元,由古丈县人民医院赔偿95660元,古丈县妇幼保健所赔偿40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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