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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监管的通知
来源: 湖南省物价局 时间: 2007-11-29 作者: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监管的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鉴于国际市场油价长时间在高位运行,受进口气价影响,国内气价不断攀升,为防止液化石油气资源异常流动,确保省内供应,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监管通知如下:
  
  一、出厂价格实行调价备案制度。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中石化集团巴陵石化公司生产的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以与供军队用油按0.83-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的价格为基础,按照略低于周边省份炼厂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的原则,由企业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确定,两公司在调整价格前应报省物价局备案,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对城市低保户实行优惠价供应。
  
  1、城市低保户液化石油气零售优惠价格,按季公布。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明年一季度液化气供长沙市市区低保户零售价格每瓶(14.5公斤)不得超过85元,其它市、县不得超过80元,由所在市(州)县物价部门核定。
  
  2、城市低保户液化石油气零售优惠价格供应数量,每户每月一瓶(14.5公斤),12公斤装的为每25天一瓶。
  
  3、城市低保户凭低保证和户口本就近到液化气供应站(点)购气,液化气站(点)不得拒供。就近供应站(点)有争议的,由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三、其他用户销售价格,继续按《湖南省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消字[2007]46号)执行,按上月实际平均进货价格加运杂费、综合管理费和税金制定当月零售价格,即:零售价格=(出厂价格+运杂费用)×(1+综合管理费率)+税金。
  
  为弥补城市低保户的供气亏损,综合管理费率恢复到不超过15%,零售价格按照略低于周边省份水平安排。
  
  液化气零售企业从液化气批发企业进货的,批发企业的综合管理费率不超过5%,零售企业的综合管理费率不超过10%。
  
  四、清理对液化气经营企业的收费。各级价格部门要组织检查、清理向液化气经营企业的收费。对未经国家和省级价格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重复收费项目、只收费不服务的项目一律取消。
  
  五、液化石油气是我省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主要燃料,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液化气市场价格的监测,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保证液化气供应的应急预案,当市场发生异常波动时要及时启动预案,确保液化气市场的稳定。要加强液化气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办法作价、擅自超规定差率作价、变相提价、短斤缺两、乱收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六、对城市低保户实行优惠价格供应的政策,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各级价格部门要高度重视,向当地政府汇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落实。城市低保户的供气亏损,如综合管理费率恢复到不超过15%仍不能弥补,经价格部门核实,各地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适当补贴。
  
  七、本通知自2007年11月29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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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 唐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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