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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第二年度的截至日期,还剩20天,湖南省共受理自行纳税申报12110人,应纳税款40489万元。来自湖南省地税部门的消息称,这两个数字较去年同期都有所增长。但离预期5万人申报的目标,显然还有一段距离。 今天下午,湖南地税部门首度曝光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中的9起逃税案例。“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措施,包括延长个税申报办理时间,为重点纳税对象上门辅导,提醒广大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今年申报工作的最后20天时间,前往各分局办税大厅进行申报。”湖南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顾艳群说。 对高收入行业群体将“上门辅导” 最后20天,还有相当大一部分预估申报纳税目标没有出现。 “除了发短信和寄资料,对重点地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我们下一步将要‘上门辅导’。”顾艳群的“重点行业”名单中,经营、保险、证券、移动等部门赫然在列,而基建包头等则是地税部门“上门辅导”的主要职业群体。 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在最后期限前的一个周末,也就是3月29日和30日,湖南地税系统颁布在全省基层单位的办税服务大厅将照常上班,31日则将加班到晚上十点。 偷逃税案件曝光范围可能扩大 去年个税缴纳工作结束后,湖南地税曾对4237人进行专项检查,补缴到税款4707.6万元,其中包括罚款590.14万元。 “对于不如期申报缴纳或者不缴纳所得税的个人,我们今年不仅要加大追缴和处罚力度,还可能逐步扩大曝光的范围。”顾艳群说,这次曝光的9起案例,只是各级税务机关在过去一年中查处结案的、有代表性的部分案件。9起案件中,尤以涉及地产行业的个人最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除追缴未纳税款和滞纳金外,还可对相关个人处以税额50%以上,500%以下的罚款。
相关链接:九起个人所得税案件 一、宁甲桂偷税案 邵阳市隆回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宁甲桂,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偷逃个人所得税48414.95元。经查,宁甲桂以合伙建房、不建立账簿等方式,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8411.95,其他地方各税226486.32元。目前,案件正由司法机关处理中。 二、刘志清偷税案 常德市澧县澧阳镇刘志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义务,采取少报销售面积、隐瞒收入等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等共计14.12万元,其中个人所得税3.3万元。澧县地方税务局经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刘志清少缴税款14.12万元,并处行政罚款。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凌赠久偷税案 岳阳市平江县采矿业主凌赠久,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义务,并私自销毁账簿,偷逃个人所得税8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凌赠久少缴的个人所得税8万元,并处以6万元行政罚款。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汤仁瑞等3人偷税案 岳阳市屈原行政区营田镇边山社区商住楼开发商汤仁瑞、易春华、田立国3人,未履行自行申报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仍不申报。经核实,汤仁瑞等3人自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后,偷逃地方各税456934.18元,其中个人所得税129194.09元。屈原行政区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入库税款25.9万元,税收保全扣押小车一台,并处以行政罚款22.84万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连仁未申报案 株洲市某公司法人代表连仁,2006年从公司取得工资薪金和股东红利,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义务,少缴个人所得税18235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连仁未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8235元及滞纳金,处以税务行政罚款9117.5元。 六、刘敏文未申报案 湘潭市岳塘区居民刘敏文,取得股权转让所得,超过12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未履行自行申报纳税义务。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刘敏文未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万元及滞纳金,并处以4万元行政罚款。 七、彭德强未申报案 常德市武陵区某公司法人代表彭德强,2006年度取得股息、红利收入,超过12万元,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经查实,彭德强自2004年7月至2007年6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均未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11.93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彭德强少缴税款11.93万元及滞纳金,并处以行政罚款11.93万元。 八、严若君未申报案 常德市武陵区居民严若君,2006年度取得城区步行街房产租赁收入,超过12万元,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义务,少缴地方各税费13.59万元,其中个人所得税5.82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严若君少缴税费13.59万元及滞纳金,并处以行政罚款13.53万元。 九、雷顺明未申报案 衡阳耒阳市金星居委会居民雷顺明,2006年度取得房屋出租收入,超过12万元,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义务,少缴个人所得税49478.88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查实,追缴其少缴的个人所得税49478.88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罚款5000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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