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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我在你的地盘上摔跤,你就要赔” 站在法庭门口,看见原告席上那位女士很激动,还不等法官问完,她猛地站起来,指着对方大喊:“在你的底盘上摔倒,你怎么可以不管呢。” 法院要求她不要激动,坐下来慢慢说,“有理不在声高”。 悄悄走进法庭,一听。原来,这位女士在超市购物摔跤了。这一跤,不轻,左股骨劲骨折。法医鉴定九级伤残。住了42天,花了两万七千多块钱。 女士今年50多岁,姓谢。2006年6月在新一佳超市长沙县分店水产区购物,一不小心被店里用来吹干地面积水的风机电线绊倒了。谢女士随后被送到163医院治疗,新一佳先后送去一万七千多元医疗费。但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等谈不妥。两方只能法庭见。开福区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店内购物摔倒属实,但积水及风机线路有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庭审中,新一佳积极为自己辩解,他们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谢某应负主要责任。 一方是经营者,应保证消费者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一方作为成年人,应有能力预见、避免自己受到伤害。法院最后判决,原、被告分别承担50%的责任。住院费27697元、误工费4572.7元、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1000元……新一佳应承担4万多元费用,精神损害抚恤金8000元。 旁听感言:傍晚,一读者打来电话,说上期“法庭笔记”里写的那个23岁、岳麓山上杀人、强奸、抢劫嫌疑人李建强,是他的大学同学。同学们为他都很惋惜,想问问李建强送到哪个监狱,他们想去探望。随后记者电话询问了,李建强的案件还没有审理完,亲友暂时不能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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