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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件地方法规湘味十足 开全国先河显湖南特色
来源: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时间: 2008-05-09 作者:
    湖南日报5月8日讯(记者 彭楚舒)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正确处理好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与突出地方特色的关系,紧紧围绕省委确定的富民强省目标和工作大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到目前为止,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234件,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有力的法制保障。 

  地方立法必须紧扣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为了规范预算外资金,2004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将非税收入分别纳入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提高了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上较好地防止了腐败行为的滋生。2006年,制定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湖南是一个农业大省,2006年,我省制定了《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理顺了农业综合开发管理体制,2007年,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投资和国家安排的开发投资增长了10.2%和10.8%。我省制定的《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更是开全国先河,获得全国人大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肯定。 

  地方立法必须关注民生。为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针对违法用工、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突出问题进行了重点规范,并增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2006年,我省制定的《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在全国率先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我省还制定和修改了《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规,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地方立法必须立足可持续发展。为了加快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2007年,我省制定了《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针对长株潭城市群的空间布局、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区域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范。我省还制定了《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等法规,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保护和改善了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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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 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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