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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3日讯今日,记者从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从7月1日起,长沙市城区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635元调整为66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8元调整为7.5元;四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30元调整为5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4元调整为7元。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不包括奖金和加班费等。此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定最低线,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拨打电话0731-4428020,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另据记者了解,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批准,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档次调整为:665元、610元、580元、560元、530元;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档次调整为:7.5元每小时,7元每小时,6.5元每小时,6元每小时,5.5元每小时,5元每小时。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本地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新闻 湘潭低保户救助标准提高
从7月起,湘潭城乡低保户的生活保障金将按照新的标准执行。保障标准线分为三类:城市区(雨湖区、岳塘区、高新区)由原来的180元/月提高到220元/月;湘潭县、湘乡市由原来的160元/月提高到180元/月,韶山市由原来的180元/月提高到220元/月。农村低保月人均救助水平由去年的30元/月提高到40元/月。■记者刘晓波
相关新闻:我省调高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7月3日讯(记者周卫国通讯员谢兴无)今天,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湖南省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公布。新标准较去年有所调高。月最低工资标准仍为6个档次,最高档次为665元,比去年增加30元,最低档次为500元,较去年增加60元。
从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65元/月、610元/月、580元/月、560元/月、530元/月、5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为6档,调整为7.5元/小时、7元/小时、6.5元/小时、6元/小时、5.5元/小时、5元/小时,最低档比去年上调0.5元,最高档较去年上调0.7元。
据介绍,小时最低工资适合于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所雇用的、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包括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劳动者。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选定适合本地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另悉,2008年长沙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长沙城区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6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5元;长、望、浏、宁4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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