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长沙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668件。图为律师们在街头为市民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本报资料照片)
据长沙晚报8月28日报道 9月1日是《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纪念日,昨日,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布了几起典型法律援助案例。记者了解到,5年来,全市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事项18624件、法律援助案件5668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22038名申请人全部获得援助。
案例一 “大头娃娃”终获赔偿
【事件回放】2004年11月9日,湖南首例“大头娃娃”案经浏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头娃娃”子良获赔25000元。
子良出生后食用了肖某等人销售的奇美牌婴儿奶粉,在食用该奶粉后不久,出现“大头”现象,经检查,已患有严重营养不良和低蛋白血症,并导致生长发育迟缓,后经检测证实这种奶粉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婴儿奶粉。
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意忠决定给予子良一家法律上的援助。在王律师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子良共计获得赔偿金25000元。
【点评】本案是一起销售伪劣产品导致人身损害的案件。案件的处理,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政治敏锐性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承办过程中,由于取证工作难度大,承办律师充分发挥聪明智慧,帮助当事人获取合法有效的证据,并运用协调调解技巧,促使责任人及时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 八旬老太安享晚年
【事件回放】浏阳的崔老太年过八旬,且左半身偏瘫,但老太的养女养子对其不闻不问。2006年1月,崔老太就赡养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崔老太随养女一起生活,养子每月付给老人生活费100元。但一直以来,养子、养女因老太太的生活问题矛盾剧增。
2006年8月,浏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介入此事,8月10日,经调解最后终于达成协议:崔老太随养子生活,养女按期支付老人一定生活费。
【点评】老年人侵权案件中以赡养类案件为主,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维权机制,根据赡养类案件具有的特殊性,长沙法律援助对赡养纠纷案件多实行调解结案,此举有效地促进了家庭和睦,维护了社会稳定。
案例三 农民工讨回16万元救命钱
【事件回放】36岁的丁四辉家住长沙县金井镇,2007年春节过后,丁四辉开始出外打工,他跟着陈某到了广东佛山,负责通信线路的迁移工程。刚干了不到10天,丁四辉在迁移一根水泥电杆时,电杆突然断裂正好砸在他的背上,经过多番周折,丁四辉被抢救了过来,但是却再也不能站立了。丁家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获取赔偿,长沙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刘琼提供援助。
通过几个月的努力,2007年12月7日,终于促成几方和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丁四辉获得了16万元的赔偿。
【点评】本案中当事人丁四辉有年届八旬的父母,还有一个哥哥。因为贫穷,兄弟俩至今没有成婚。丁此次事故后变成残疾,明显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面对法律关系复杂、收集证据难等棘手问题,律师巧妙运用专业技能和协调能力,成功为其索赔。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制度为弱者鼓与呼,是为外出务工人员保驾护航的一把利剑。
网上也能进行法律援助
5年来,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扩展援助网络,努力建设畅通无阻的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在全市165个乡镇(街道)、1832个社区(村)全部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
设置私密室保护隐私
记者昨日了解到,长沙市和区县(市)两级法律援助中心全部设置了私密室,为当事人提供保护隐私的私密空间,私密室配备儿童玩具,解决了携带小孩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同时,法援中心开展法律援助“进农户、进工地、进站点”活动,使法律援助深入到农村家庭、城市建筑工地。
实行限时服务承诺制度
为确保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实行限时服务承诺制度,承诺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答复,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据了解,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执行《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农村五保户和因残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困难群众一律提供法律援助。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法援中心不审查经济条件,实行“零门槛”服务。
网上也能申请法律援助
据介绍,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开通长沙市法律援助网站,为市民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接受网上法律援助申请以及实行网络办公。网站开通以来,在线解答法律援助咨询300余件,初审法律援助案件40余件,访问量突破3万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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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项可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公民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获得法律咨询、代书、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长沙各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方式
单位 热线电话 地址
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 2220150 长沙市尚德街18 号
芙蓉区法律援助中心 4683479 长沙市人民东路189 号
天心区法律援助中心 5899413 长沙市湘府路天心区政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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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区法律援助中心 8999453 长沙市岳麓区政府内
浏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3672698 浏阳市行政中心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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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 8633297 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大道市妇联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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