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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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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房地产相关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依法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市将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网上申报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所属二级机构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 (以下简称权属处)具体负责实施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网上申报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工作。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的商品房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网上申报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
三、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起,至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及其变更情况输入备案系统:
(一)企业主体信息;(二)土地状况信息;(三)建设项目扩初方案批准后的建设项目规划信息;(四)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工程进度等信息;(五)新建商品房预售前的销售计划等信息;(六)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的预售进度情况等信息;(七)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情况;(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信息;(九)其他相关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配合权属处现场核查工作,进行项目信息备案。除第六项外,开发项目相关信息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输入备案系统。
四、权属处将及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现场核实,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申报而未及时申报的相关信息进行跟踪调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申报信息或者申报虚假信息,不配合现场核查工作导致信息无法核实的,权属处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整改。经督促仍不整改的,将自动载入企业诚信档案。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申报信息或者申报虚假信息的行为,市场监管系统自动设置为无法受理该项目的预售许可申请,由此带来的后果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权属处通过管理系统,即时在株洲市房地产信息网(WWW.ZZFC.COM)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主要内容;(二)商品房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三)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测绘结果;(四)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五)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六)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项目信息需发生变更的,或楼盘表有关预测面积、预售的参考均价、使用用途、结构、户型等信息需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变更完成后10日内,提交变更后的材料办理商品房预售信息变更。未按要求办理的,权属处可以按《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规规定,撤销、撤回或注销原预售许可。
七、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和不在预售许可范围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
八、预订商品房的,双方当事人应在网上签订定金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系统将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变为“已预定”标识。定金合同约定的预订期限为15天。预订期限届满未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网上备案的,系统楼盘表内“已预定”标识,即时改为“可售”标识;商品房订购人设置的定金合同密码同时注销。开发企业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标识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在 “株洲市房地产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九、实行商品房购房实名制。商品房购房人应为预销售合同中的买受人,代理购房人必须持购房人有效证件和经公证的委托书购买。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买受人姓名。禁止商品房买受人将购买的未竣工或未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的预购商品房再行转让。
十、全市统一使用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 (株洲市房地产信息网ZZFC.COM上下载),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购房人设置密码后,打印合同文本并双方签名(盖章)。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权属处提出合同登记备案申请。权属处当即对网上传送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是否备案信息发送给开发企业。同意备案的,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
商品房销售的当事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后,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持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十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当持撤回申请书、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办理注销合同备案和撤回登记申请的手续。权属处将通过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参加房地产交易法规和网上操作科目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销售工作。商品房销售人员上岗备案后,因转换工作等原因,不再从事商品房销售工作或变更从业单位的,应当办理注销或变更上岗备案手续。已备案的持证销售人员只能从事所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不得从事其他非备案企业的商品房销售。
十三、权属处将定期在株洲市房地产信息网(WWW.ZZFC.COM)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十四、本办法实施前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已在权属处登记备案的,必须在5月15日前补办入网认证手续,进行网上合同登记备案的补录。
十五、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节点及其内容要求OLE对象,请使用“转换为图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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