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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报建建设期间优惠政策,优化投资创业环境,促进社会投资,增强株洲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凡要求获得市政府优惠政策的全市投资建设项目,使用本规定。
三、市政务中心窗口有关部门是报建收费的执收单位,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是市人民政府行使非税收入管理职能的征管部门,市政务中心是对报建收费实施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能的机构和平台。
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依法行政、主动服务、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作为吸引投资的主要手段,严格建设项目报建规费的征收管理,除法律、法规和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可以缓征、减征、免征的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的,必须书面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并陈述理由,经批准后方可依法依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或多征各项报建规费。
五、纳入建设项目保健及建设期间优惠的收费项目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抗争设防确认费、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二)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基金、劳保基金。
(三)服务性收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费、施工图审查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施工安全服务费、工程监理费、建筑垃圾处理费等。
六、支持政策
(一)生产类建设项目
1.对国内外知名企业(世界或全国500强)投资项目、工业园区(天台高科园、栗雨高科园、田心高科园、董家塅高科园、欧洲工业园、清水塘循环经济院、金山民营科技园、建宁开发区)投资项目(指厂房、仓库等生产和配套性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编费、白蚁预防费收取成本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免征;有关服务性收费按50%收取。
2.对符合株洲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的行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投资从事农产品加工、能源、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以及投资额超过1亿元或投资密度在每亩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指厂方、仓库等生产和配套性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编费、白蚁预防费收取成本费;人防易地建设给免征,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30%收取;有关服务性收费按50%收取。
(二)服务业类建设项目
对符合三产业发展规划、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对商住综合开发项目,住宅建筑面积在实际建成总面积20%以内部分享受上述同等优惠政策,超过部分按一般房地产开发对待)的大型商品市场、现代物流业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桑拿、按摩、酒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编费、白蚁预防费收取成本费;因故不能修建人防工程,人防异地建设费按40%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40%收取;有关服务性收费按40%收取。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
1.困难企业进行危旧房改造,单户建筑面积不超过80㎡,且定向安置本单位无房户、危旧房改造拆迁户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项目(商业门面除外):与原建筑同等面积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新增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70%收取;因故不能修建人防工程,人防异地建筑费按70%收取;劳保基金先按70%收取,其余缓交;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70%收取;有关服务性收费按50%收取。
2.对列入市政府重点工程且功能配套完善的综合开发项目,或者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且单次报建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统一综合开发项目,或者开发建设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不含飞起开发部分)的旧城改造类项目:除商业门面外的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但建设开发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小区规划,建好市政公用及各类配套设施;因故不能修建人防工程,人防易地建设费按70%收取;劳保基金先按70%收取,其余缓交;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70%收取;有关服务性收费按50%收取。
(四)公益类建设项目
1.党政机关、部队、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自建自用的非经营性项目,以及由财政拨款、不以盈利为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编费、白蚁预防费收取成本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抗震设防确认费、价调基金免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基金在保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前提下免征。因故不能修建人防工程,人防易地建设费按20%收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按20%收取;有关服务性收费按50%收取。
2.对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兼有盈利性的科研、卫生、文化、体育、停车站(场)等城市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编费、白蚁预防费收取成本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基金在保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前提下免征;因故不能修建人防工程,人防易地建设费按30%收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30%收取;有关服务性收费按50%收取。
(五)各项收费的成本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另行核定。
七、优惠政策受理审批程序
(一)申请减免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附有关资料(含规划意见、立项批复(核准)件等)报市政府。
(二)市政府办组织市财政局、政务中心及相关执收单位调查核实,提出拟办方案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2年。市政府原出台的《关于温州招商项目优惠政策的会议纪要》(政纪发[2003]26号)、《关于支持市区重点商贸市场做大做强的办法》、《关于市区停缓建工程处置办法》、《关于鼓励投资、规范收费的若干意见》及其它有关报建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此前以纪要、批复等形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老项目,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继续有效,超过2年的,须按本意见重新报批。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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