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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市民环境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市区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市区的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禁止夜间(晚二十二点到晨六点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二、建筑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进行夜间连续作业的,务必在施工作业前5日向株洲市环境监察支队提出申请。属于生产工艺上要求的,需持有工程项目设计要求的文本和株洲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的审核意见;属于特殊需要的,需持有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方可受理。
三、市环境监察支队受理夜间施工申请后,应先会同施工所在地环境监察大队先进行现场勘察,核准噪声污染区域和夜间施工时限,明确降噪措施,再组织召开由建筑施工单位、噪声污染区域内的单位、居委会和居民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然后由建筑施工单位提交 《市区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承诺书》。
四、建筑施工单位获准夜间施工作业后,应当通过相关媒体发布信息、施工现场张榜告示、向噪声污染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送达通知等途径公告。同时,对噪声污染区域内的老、弱、病、残等不能承受噪声污染且有诉求的居民,应采取避噪转移安置措施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五、建筑施工单位擅自或超出规定时限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缴噪声超标排污费、处以罚款;违背《市区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承诺书》、不能自觉履行环保责任的,由市环境保护局责成公开道歉,若造成污染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六、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投诉举报热线电话12369,24小时开通,负责受理投诉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广大市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排污者可随时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也可对环保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举报受理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室,电话8682655)。
七、市环境保护局将集中开展市区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整治行动,确保执法到位。对不自觉遵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屡查屡犯的排污单位,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或通报批评,并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对阻碍环保执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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