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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政告 〔2008〕13号
为保护公众人身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规范市城区养犬。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养犬坚持审批许可、强制免疫、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公安部门负责养犬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三、市城区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区为禁养犬只(军、警犬除外)区。居民住宅区禁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饲养护卫犬、科研实验用犬、表演道具用犬、盲人饲养导盲犬等,须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四、市城区养犬须凭盖有株洲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印章的《免疫证》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许可,取得市公安局制发的《株洲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五、市城区除动物园外,不得设办犬只养殖场。经营犬只,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诊疗犬只,须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六、不得携犬进入机关、车站、码头、公园、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商场、宾馆、教学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进入重大活动区域;不得携犬乘坐除的士以外的其它公共交通工具;户外携犬,要给犬只束以犬链、系挂犬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七、对狂犬病犬,立即捕杀;对疑似狂犬病犬,养犬者应及时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妥善处理。发现狂犬病疫情,要采取积极防疫措施。
八、取得《株洲市城市养犬许可证》的,必须圈(拴)养,对未系挂犬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犬和携犬进入禁养地的,均视为野犬进行捕杀。
九、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违规养犬或拒绝、阻挠捕杀违规犬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携犬者未当即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擅自转让、涂改、伪造犬只有效证明以及导致人群发生狂犬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本通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咨询电话
市公安局8683385 市动物防疫站8213213(河东)8682351(河西) 天元公安分局8683435 芦淞公安分局8683515 荷塘公安分局8683625 石峰公安分局8683715 田心公安分局2790550 董家塅公安分局8683596 天元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8820343 芦淞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2212567 荷塘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8428437 石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2629621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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