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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深圳华为、沃尔玛等企业近日出现大规模“裁撤”员工事件引起广泛关注。 为规避新法第十四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少企业蠢蠢欲动,加入到裁员的行列中。那作为劳动者,在新法施行之后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昨日,本报特邀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技芝为您以案说法,解读热点问题。 单位不签合同须双倍支付工资 案例一:小肖受与一家酒店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小肖继续在酒店工作,但一直未补签劳动合同。三年后小肖提出辞职,酒店方面只给他工作期间的正常工资,但没有给加班工资。 解读:小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与酒店续签合同,但已与酒店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旧劳动法并没有明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此事发生在新劳动法生效后,则可以要求酒店双倍支付自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至离职之日期间的工资。新法规定:应当建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合同期满后要炒员工先补偿 案例二:小张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前,人力资源部表明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让其到公司的合作单位上班。小张想继续留在公司,或合同到期后由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小张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是否合法呢? 解读:依据旧劳动法规定,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新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作满十年将成“永久员工” 案件三:刘某是某洁具公司的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到期时刚好工作满10年。在合同到期前,公司让刘某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刘某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却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下,现公司不愿意续签合同,不符合条件。 解读:依据旧劳动法,公司说法并不违法,但事实上对劳动者不公平。新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一年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案例四:小A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文化公司工作,签订了一年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3个月满后,公司以小A经验不足为由,要求再增加3个月试用期。 解读: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但对于约定超过法定试用期的处理未作出规定。 新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超出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公司应以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进行赔偿。 炒老板鱿鱼不必付违约金 案例五:赵某是某国有企业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20万元违约金。 解读:旧劳动法、《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分别约定了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以及违约时培训费用的承担,但未对违约金的禁止约定作出规定。新劳动法中同样约定了劳动者在接受培训后违约以及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责任,但也明确规定,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劳动者不承担其他情形下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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