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图片  │  房产  │  人才  │  教育  │  文化  │  黄页  │  健康  │  情感  │  旅游
      │  专题  │  人物  │  评论  │  二手  │  美食  │  影视  │  游戏  │  数码  │  博客  │  论坛
频道推荐 炎热夏季看清凉美女 株洲人就要说株洲事 株洲摄影高手等你来聊 车辆违章扣分在线查询 扯乱谈硬是扯得冒点边
首页 > 新闻频道 > 资讯新闻 热门关键字: 劳动,招聘
 
劳动部新规禁止招聘信息使用“月薪面议”字样
www.zhuzhouwang.com 日期: 2007-11-09 13:56 来源: 北京晨报 浏览次数:

  职介服务不成功的应退还中介服务费;招工信息应标明薪酬,“月薪面议”字样将禁止出现;仅靠三五个人、一张桌子、一部电话不可能成立一家职介公司;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要罚款1000元……昨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消息,《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首次明确,用人单位强查乙肝血清学指标将被罚款1000元。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年起实施须在招聘信息中明示职介服务不成功的应退还中介服务费;招工信息应标明薪酬,“月薪面议”字样将禁止出现;仅靠三五个人、一张桌子、一部电话不可能成立一家职介公司;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要罚款1000元……昨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消息,《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首次明确,用人单位强查乙肝血清学指标将被罚款1000元。
  
  职介服务不成功应退还费用
  
  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职业中介机构须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发放的许可证方能营业,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应当和营业执照、职介许可证等一起在店内明示出来。《规定》还对职介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作了限制,并明确要求“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规定》第55条特别指出,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否则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强查乙肝罚1000元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否则,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这是首次对强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制定的经济罚则。
  
  招工时应告知劳动报酬

  
  按照规定,用人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另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在招聘信息中不得使用“月薪面议”等字样。而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录用女工不得限制结婚生育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进城务工者同享就业服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字体:
稿源: 北京晨报
作者:
编辑: 唐剑华


进入论坛讨论
 
相关信息:
 ·长沙县公开招聘68名教师 25日-28日当地报名
 ·省国税、农业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18日报名
 ·专家称资本在中国滥用廉价劳动力时代已过去
 ·上海人大称劳动合同法成大学生就业双刃剑
 ·劳动部调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
 ·专家称劳动者索要双倍工资案件将明显增加
 ·劳动部副部长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今年起加班费小幅增加
 ·劳动合同法细则将出台 间隔不足一年算连续合同
 ·劳动部:农民工养老保险初步办法已经拟定
关闭本页 】 【 打印本页 】 【共有评论 条】 【 评论
匿名发表  名称:邮件:验证码:
 评论:
 
推荐资讯  
·无视创卫 株洲师专收到49990元大罚单
·追记在四川抗震救灾中牺牲的株洲籍烈士陈林
·长株潭轻轨项目年底启动 投资150亿元
·株洲市普通高中2007年度办学水平公示
·株洲今年最大“出警帮”,栽了!
·“创卫”,10项指标,9项基本达标
·株洲田心办事处叫鸡岭的组长被罢免的风波
·泪水模糊双眼 生前好友网上追忆株洲英雄陈...
·株洲初中毕业生生源骤减 学生少2万两中学...
·株洲15起“杀亲”案件的记者调查报告
城市视觉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代...
梅艳芳遗产案梅妈败诉...
丝绸版《金瓶梅词话》...
欧洲杯彩绘裸女足球赛...
点击排行榜 网友评论排行 编辑推荐
焦点主题  
洪峰安全过株洲
株洲今年最大“出警帮...
·幼儿被戳伤家长要说...
·出租车服务资格证能...
·公交车发车间隔太长...
·工商昨收缴6万余塑...
·城郊多家小店销售过...
·幼儿被戳伤家长要说...
·出租车服务资格证能...
·公交车发车间隔太长...
·工商昨收缴6万余塑...
·城郊多家小店销售过...
论坛热点 株洲·色友·义工   进入论坛>>
惊叹这个20路车司机作法 桔灯有约—如何给自己减压
·印花税下调是什么信号
·1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
·经济视野看西藏巨变
·首个法定清明节你怎么过
·衡山、崀山申遗我投一票
·灾后理赔“保险”平安
·今史记:汶川震撼瞬间
·寻找我地震中失散的亲人
·生命的绿色 白色的恐怖
·长沙玩转首个特色端午假
株洲房产 情感空间 株洲医疗
株洲日报社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广告业务 | 友情链接 | 实习申请 | 网站意见反馈
株洲日报社·株洲网 (www.zhuzhouw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株洲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地址:湖南株洲市天元区新闻路18号株洲日报社618 邮编:412007
湘ICP备03205237号
联系电话:0733-8813730 E-mail:ealin@263.net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08/06/30 13: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