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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税减征10%。 《通知》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个人所得税减征10%;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同时,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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