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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一对恋人分手,男方向女方索要1万元的 “分手费”未果,便欲上网公布他在女友身上花的“恋爱费”,让网友来评说他的要求是否合理。深感担忧和害怕的女方日前求助记者和律师。
据来自醴陵的晓丹 (化名)介绍,她在芦淞市场群帮亲戚做服装模特,五一前夕参加一个朋友的生日聚会,认识了从常德来株经商的阿梁(化名),通过接触,才知道竟是一个QQ群里的网友。事后阿梁追她追得很紧,时间长了,晓丹觉得网上的阿梁温柔体贴、善解人意,现实中的他却性格较粗暴,而且赌瘾也较重,于是提出分手。不料对方却提出要1万元的 “分手费”,否则就在网上公布两人的恋爱开销,请其他网友来评理。
经电话联系后,阿梁同意与记者和晓丹一起在茶馆见面。阿梁坦言,8月中旬两人闹点别扭,晓丹提出分手,他以为对方只是一时闹情绪。可前不久却在街上看见晓丹与一名男青年有说有笑,举止亲密。他上前追问,晓丹却冷冰冰回应说“既然已经分手,我与谁交往你都管不着。”
“想起平日对她的殷勤,对她物质上的有求必应,我感觉心里很不是滋味。”阿梁找到晓丹索要1万元“分手费”才同意分手;否则就将在晓丹身上的所有花费明细上网公布,让大家来评评理。他理直气壮告诉记者,为博取晓丹的欢心,他送给她不少东西,有新款手机、MP3、美容卡、皮鞋和化妆品等;此外,平时泡吧、K歌、吃夜宵和外出漂游,开销也不“秀气”,加起来至少超过1.5万元。“如果做不成男女朋友,这些花费我总应该要回来一些。”
记者为此请教了本报法律顾问聂炜。聂律师认为,索要“分手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恋爱中一方对另一方产生的物质消费是赠予行为,属于自愿支付。除非阿梁能举证,是晓丹欺骗或以其他方式强迫他消费。如果索要 “分手费”无果,就上网公布与他人相关的隐私来达到目的,很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敲诈勒索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记者将律师观点转告阿梁后,与双方及阿梁的朋友心平气和进行沟通。最后晓丹同意将购买手机、MP3等较大开支的款项7000多元退还给阿梁;其他吃、玩、游的费用,阿梁则不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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