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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一个多月来,天台小区1000余业主忧心忡忡,因为开发商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物业服务用房出售。
物业服务用房“变脸”
小区物业服务用房位于小区9栋临街5号门面。昨日上午,记者在此看到,这户门面的卷闸门紧锁,居民们指称,5号门面今年10月已被开发商出售。
卢女士是5号门面的购买人,她介绍,她在小区做烟酒生意已有五六年,今年10月9日,她与开发商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邓先生签订合同,花21万元购买了5号门面,并于11月到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但产权证尚未办妥。
物业何处办公
据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贺先生介绍,天台小区一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发建设,近几年来,开发商法人代表几次变换,但公司名称并未更换。2003年,开发商接管小区物业管理,一直在9栋5号门面办公。因为服务不太到位,业主意见纷纷,去年12月,物业公司退出小区。今年3月,经区、市物业办批准,小区成立新的业主委员会,管理小区的卫生、绿化、收取电费、管道维护,但开发商一直未将5号门面钥匙交给业主委员会,导致业主委员会只能挤在杂屋间里办公。“业主委员会正着手引进正规的物业公司,但现在,没有物业用房,物业公司肯定不会进来。”
贺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7月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文件,该文件中明确,天台小区一期工程规划建设中的11号楼为一层半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为480平方米。贺先生说,不知什么原因,该房后来却变成了一座茶楼,从未履行过物业管理用房的职能。天台小区一期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共有居民294户1000多人,还有40多家门面。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的比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但现在,一间面积为39平方米的临时物业用房也被出售。
房产管理部门将调查处理
昨日上午,记者联系邓先生,但对方的手机一直无法接通。
就此,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负责人表示,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但因天台小区一期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业主委员会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9栋5号门面确实是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在此基础上,市房管部门将进行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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