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6时左右,一辆42路车从炎帝广场开往湖南工业大学河东校区,途经中心广场站时,一位乘客发现手机被盗,公车司机立即停车关闭车门,随后,警方接到报警后赶到。
“事件”
42路车司机杨征师傅像往常一样出车。此时正值下班高峰期,车上乘客多,非常挤。车刚出中心广场站时,车内突然传来一位年轻女孩焦急的声音:“我的手机不见了!”女孩向司机求助。杨师傅一边安慰女孩,一边将车停靠在路边。得知车内有人失窃,乘客一阵骚动,纷纷检查自己的物品。此时,女孩提出要报警,杨师傅尊重女孩的意见,拨通报警电话。同时,杨师傅告诉车内乘客,在民警到来之前,任何乘客都不能下车,希望乘客谅解。
“冲突”
一听说暂时不能离开,乘客们一下子表现出不满,几名乘客立即提出自己赶时间,必须马上离开,并将矛头指向要求报警的女孩。
见此情景,司机杨师傅一面继续联系报警,一面安抚乘客,耐心劝导乘客换位思考,多多谅解。
一位乘客提出异议,“公交车是为大家服务的,怎么可以为个人损害大家利益呢?”该乘客的观点立即得到多数人支持,随后建设派出所的警察赶到,开始查案,7时左右,愤怒的乘客渐渐由指责转为谩骂。有人起哄:“开门走人!”
尽管无人理解,杨师傅却仍然坚持自己的做法,“我只是做了该做的事。每个人都有需要帮助的时候,失主向我求助,作为司机,我觉得该帮助她。”
“观点”——支持者:弱者值得同情
谁都有遇到困难的时候,大家站在失窃者角度上想想,司机的行为应该得到支持。每个人都既是施助者,又是受助者,如大家能在他人遇到困难时成为施助者,那么自己遇到困难时,必将成为受助者,社会就是缺乏这种应有的同情心、公德心。
反对者:损害大家利益不值得
失窃一部手机不值多少钱,难道为了保障一个人的这点利益,公众的利益就应该受到损害吗?司机的做法欠考虑。 何况当时并不能明确小偷依然在车上,抓不抓得到还是未知数,牺牲大家的时间空等一个不能预知的结果,太盲目了。
“律师”
本报法律顾问聂炜律师表示,乘客买票乘车,就已经和公交公司构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责任保障乘客的财产安全。作为公民,有义务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此案中,司机报警后靠边停车报警是唯一有效的解决办法。
虽然等待过程中耽误了其他乘客的时间,但如果车辆继续运营,小偷很可能中途下车逃跑,从而失去抓捕的最佳时机,无疑是纵容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