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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孚电池爆炸案 受害少年索赔266万
来源: 株洲晚报 时间: 2008-01-07 作者: 徐滔/文 王伟/图 通讯员 唐全召

手术后的状况



    元旦前夕,株洲12岁少年小亮 (化名)诉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在历经2年多艰辛维权路后,该案终于尘埃落定,芦淞区法院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受害人索赔260多万,而法院最终判赔14万多元。该案能引起广泛关注,不仅在于该案是引起全国妇联高度重视的湖南首例南孚电池爆炸案,也不仅在于爆炸给小亮带来的痛苦让人同情,更具启发意义的是:天价索赔,同样具有巨额风险;市场经济下,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命线,重视打假对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A 实验中电池突然爆炸

    2005年3月27日,对于9岁的小亮是一个灾难性的日子。当天,读4年级的他在家中按学校课本要求,使用南孚牌5号高能(聚能环)电池做“小灯泡发光”实验。在正常操作情况下,电池突然发生粉碎性爆炸,所产生的金属碎片及电池原料颗粒大面积广泛性溅入小亮体内,致小亮右手、腹部及内脏器官多处受伤。

    随后,小亮被送至331医院手术抢救。

    经鉴定,小亮构成重伤,属十级伤残。

    昨日上午11时,在小亮的家中,其父亲董先生谈起儿子意外受伤一事,4次痛哭流涕。他告诉记者,当时事发后,除了在331医院急救外,他几乎走遍了知名的市级、省级、北京等诸多医院,“医生打了一个比喻,一块肉掉进沙子内,要清除所有的沙子,谈何容易?”不少医院认为难度太大,都拒收孩子入院。最后,北京307医院给孩子进行了手术治疗,然而,残留体内物体因小且量多,暂无法全部清除,大量有毒有害异物仍留存在体内。“谁都无法预测这些东西将给孩子的今后造成什么影响!”

    为给孩子治病,这个困难的家庭,举债10多万元。

    然而,灾难还远不在此,或许是意外的伤害,原本快乐的孩子变得沉默寡言,原本成绩尚可的他因耽搁了一个学期的学习,成绩一落千丈,最近的一次考试,语文、数学、英语平均分只有几分,甚至一门是0分。

    上午12时,记者在某中学门口和小亮交谈了一会,一个很俊的孩子,然而,除了点头和回答“好”外,他几乎没有其他话语。

    “有点自暴自弃的味道!”小亮的父亲为给儿子重树生活的信心,让儿子每天住在一亲戚家,由该亲戚专门对儿子进行心里辅导。

    当我们看到小亮肚子上吓人的刀口时,可以想象这个幼小的孩子所承受的痛苦。

    在北京住院期间,全国妇联领导前往医院看望了小亮,给孩子和这个家庭送去了希望,让他们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

B10岁少年索赔266万元

    2006年3月16日,作为小亮的监护人,在和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多次协调未果情况下,董先生以小亮为原告,以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为被告,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266万多元,其中,受害人提出的继续治疗费150万元、健康补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三项100万元引人注目。

    “根本不算多,谁能保障,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能在竞争激励的市场下,生存多久,要是一旦这个厂家不存在了,以后的费用找谁要啊?”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刘彦、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欧凌励2位律师给小亮提供法律援助。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受害人委托的律师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被炸伤的照片、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体格检查标准》、律师调查材料等。

    而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辩称,公司将会以一个积极的态度处理该事;发生本次爆炸的电池真假不能确定,不能认定是被告公司的产品;本次事故中,原告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的部分项目高于法定标准。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爆炸致孩子伤害的南孚电池究竟是否为假冒产品及孩子监护人未在现场是否存在过错?法庭上,双方律师各执一词,唇枪舌剑。

C 法院判赔14万多元

    该案当事人,一方是家境困难的未成年人,一方是全国知名的电池生产龙头企业,事发时,本报及其他诸多媒体对爆炸事故进行了报道。芦淞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对该案极为重视。在经过庭审调查核实证据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后,法院终于做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作为南孚电池的生产者,当原告使用该品牌电池发生爆炸致伤后,虽提出了系假冒产品所为的抗辩意见,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爆炸的南孚电池确系假冒产品或者属原告使用不当,因此不具备免责的法定条件,法院认定爆炸致伤原告的南孚电池为被告生产的南孚电池;

    关于原告监护人是否存在重大过错,法院认为,因被告生产的南孚电池没有特别警示,未成年人在使用电池时需要监护人在场,而且原告按照课本要求做灯泡发光实验时,该课本也未要求监护人或老师在场,故被告提出原告监护人中途离开,负有监护不力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但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巨额赔偿款项,法院做出如下解释:法院认为,原告方部分索赔数额过高,法院支持其合理部分。其中,原告主张的误学损失2万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继续治疗费150万元无事实依据,但根据法医 “电池爆炸后所致人体内异物,对机体造成损害反应程度,需今后进一步观察,后期治疗费暂无法估算”的鉴定意见,可以确认电池爆炸溅入原告体内的异物对其身体将长期造成危害,因此,继续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的数额由原告另行起诉较为妥当,不宜一次性给付。但考虑原告前期治疗情况及经济状况,从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法院酌定继续治疗费由被告先行给付5万元,以确保原告得到及时的治疗,超出部分原告可另行起诉;关于健康补偿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三项100万元,此三项超过计算标准,其中健康补偿视为营养费,根据本案原告所受伤情况,酌情按2万元处理、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按3万元处理、残疾赔偿金按2006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504.67元/年 (见 《2006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计算为21009.34元。

    综上所述,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医药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6万多元,减去被告先行给付的1万元,余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D 电池真假成谜 打假任重道远

    昨日,记者采访了该案主审法官刘学文。他说,判决虽然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有些事实,可能永远都无法再查清了。该案中,爆炸的电池是否就是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南孚电池呢?虽然原被告曾经想法设法,想要证实这样的事实,找过很多权威的鉴定机构,然而,似乎谁都无法确认爆炸物的真相。虽然民事案件中,原被告法律地位平等,但事实上,原告生活在一个困难的家庭,而被告却是一家财力雄厚的知名公司。法律基于公平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对这样的案件采取了不同于 “谁主张、谁举证”的特殊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要求被告举证,即证明爆炸电池非被告生产的南孚电池方可免责。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本案中,如果是真的南孚电池爆炸,对这样的结果,生产厂家似乎无可厚非。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容易发现一些假冒的南孚电池。就算是本案,也不能100%排除系假冒的南孚电池所引发的爆炸。在强调以人为本的社会,产品生产厂家,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同样应当配合相关执法机关,加大打假的力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应该由自己承担的责任。

E 天价精神赔偿难得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时听闻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的精神赔偿案。本案中,原告提出250万的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诉求,诉讼总标的达266万多元。然而,得到法院支持的却只有14万多元,实际得到的赔偿款仅为起诉标的的5%左右。

    而如此高额的诉讼标的,诉讼费近达3.5万元,原告应负担的2.8万元左右,被告负担6700元。

    原告之所以要负担如此多的诉讼费,主要是原告提出了巨额赔偿标的,而法院只支持其极小的赔偿诉求数额,而没有支持的大部分诉求标的产生的诉讼费,就应当由原告承担。

    芦淞区法院考虑到原告人的特殊情况,对原告应当承担的诉讼费全部免除。

    “起诉巨额精神损害赔偿金,务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上年度收入,依据相关法律三思而行,否则,将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刘法官说,这个案例,也是对一些天价赔偿案件当事人的一个提醒。现实生活中,天价精神赔偿最终得到支持的又有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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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 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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