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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云山庄小区内遇害,死者家属状告“物管”
一审认为“物管”有责,终审驳回原告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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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亲人在家门口被人劫杀,负责小区管理的物业公司有没有责任?记者昨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我市首例死者家属状告 “物管”案已终审落判,市中级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终审驳回原告起诉。
陈某与丈夫魏某和婆婆陈某某共同居住在庆云山庄A1栋三楼某房。2006年10月22日晚10时许,经营寄卖行的魏某下班回到住处楼下,被预先躲藏的三名歹徒用木棍猛击头部致死,并抢走随身物品。
陈某和婆婆陈某某认为负责住处管理的庆云山庄物业公司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在A1栋的楼梯间和单元门厅处都没有照明路灯,且没有开通监控系统,对魏某的遇害负有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魏某死后的所有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共计20.5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中物业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没有保证照明路灯完好,且值班人员有失职行为,虽不是魏某损失的直接致害人,但应当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庆云山庄物业公司赔偿原告4.5万元。
一审宣判后,庆云山庄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死者家属对3名凶手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经宣判,法院判决3罪犯附带民事赔偿共计35.3万余元。
市中级法院认为,死者家属已就魏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向3罪犯提出全额赔偿,并获得法院支持,故死者家属在本案中的起诉,系就同一法律事实提出的重复诉讼,应予驳回。此外,由于庆云山小区是一个无法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中也未要求上诉人对进入小区内的车辆、人员实行登记准入制度,故物业公司并没有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而魏某所居住的A1栋未安装共用照明设施,与死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也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会必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终审撤销一审法院的原判,驳回陈某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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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株洲晚报 作者:
管品龙 罗晟海 编辑:
唐剑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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