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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网讯(株洲晚报 郑炜青)下岗职工刘东辉日前再次下岗了。这次下岗,“导火索”却是今年元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昨天,她在记者陪同下向劳动部门求助,希望有个说法。
据了解,刘东辉是2002年从一国有企业下岗的,2004年,她以下岗职工身份,顺利应聘到某化工有限公司上班,直至今年3月19日。上班第一年,公司与其签订了临时用工合同,此后几年,公司与她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今年3月12日,公司向刘下达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并要求她签字,刘予以拒绝。3月19日,在众目睽睽下,公司保安将她强行拖出了公司。
让刘再次下岗的 《通知书》是这样写的:你一直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已于2008年1月通知你提供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你至今未提供,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
昨天上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接受咨询时说:新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从用人的第二个月起,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这是新法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同时,新法允许双重劳动关系存在,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同意,仍可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和旧法的区别。但新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又规定,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第二个单位拥有自主权。刘所在公司在今年元月即依法要求她提供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刘未提供,单位选择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做法并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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