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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网讯(株洲日报吴凡 张晓红)民营企业九洲四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九洲四维”)要求员工每周工作6天却不付加班工资,公司工会主席罗仁代表工会提出反对意见后被调整工作岗位;此后,罗仁又多次为一线职工的奖金、工资、福利提出意见,最终被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近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 “九洲四维”解除罗仁的劳动合同违法,应向罗仁支付经济赔偿金13.56万元。
为职工维权:被迫换岗后又被辞退
2005年8月25日,经民主选举,罗仁当选“九洲四维”工会主席,并得到市总工会的批准。
“九洲四维”要求全体员工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5小时,每周工作45小时,每周超出 《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5小时。2006年9月前,公司还给员工发放了加班补贴,但此后再未发放。2006年9月,企业还重新修改制订了 《薪酬制度》,明确规定取消每周六全公司员工加班的补贴或工资。
此时,罗仁代表工会提出反对意见,企业随即调整了他的工作岗位,由管人事转为管生产,但其仍旧兼任工会主席一职。
后来,在总经理办公会上,罗仁还多次为一线职工的奖金、工资、福利提出意见。去年12月下旬,企业有关负责人找罗仁谈话并告知已将其辞退。
1月10日,企业要求罗仁办理了离职手续,并给他下发了 《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罗仁没有得到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金,也未得到今年元月份的工资和去年度的年终奖。
罗仁说, “辞退也好、解除劳动合同也罢,但必须将理由、事实讲清楚,我究竟是工作未做好、履行职责时贪赃枉法、还是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得罪了法定代表人?”
但 “九洲四维”有关人士则称,去年12月中下旬,公司准备调整罗仁的岗位职务,但他认为不合理、不正常,心存抵触情绪,公司因而与罗仁发生争议,属劳动合同终止的类别,不同意支付罗仁提出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等相关请求。
履行职责:何以反遭解职?
近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就此案作出裁决: “九洲四维”解除罗仁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支付罗仁相关工资和加班工资、年终奖;支付经济赔偿金135600元;将罗仁各项社会保险交至2008年元月份;并办理好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和其他各项社会保险的转接手续。
工会主席因为履行职责,为职工维权而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我市民营企业中已是第二起。
《工会法》第十五条明文规定: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为职工维权,我觉得很值,不后悔!”罗仁说。据悉,罗仁本人对劳动争议仲裁书不服,已向荷塘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已经受理,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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