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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校园暴力的盲区
说起校园暴力,学校的负责人都是对此深恶痛绝,同时也表露他们的无奈。 “面对这些经常打架制造暴力事件的学生,我们真想开除他了事,但事实上,不是那么简单。”一位中学校长说,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及各地法规,现在的学校不敢轻易地处分一个学生,哪怕这个学生在同学眼中已是 “无恶不作”。对于那些校园内暴力事件,如果伤势没有很严重,最终也是通过说教来处理,情节严重者只能征求家长意见处理。
由于学校不能把调皮的学生赶走了事,一些老师对这些非常调皮的学生的教育失去信心和耐心,只要求他们不要太过火就行了,致使他们边缘化,令其他学生又恨又怕。
辍学学生成学校祸害。在警方破获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其中很大一部分犯罪嫌疑人来自一些劝退、辍学的学生。这一群体,往往成为威胁学校安全的毒瘤。3月4日,株洲警方破获的那起校园抢劫系列案件中,其中8名学生系表现不好被学校开除或劝退,他们步入社会后,家庭教育缺乏,整日无所事事的他们,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
“我是被学校开除的,为什么被开除?就是因为一些同学打我的小报告,一些老师不通人情,所以,我要报复他们。”其中一名被开除的学生陈某表示,自己已经不受学校管理了,有机会也有理由去报复那些人了,于是他与其他几名被开除的学生一拍即合,并联合一些在学校表现不好的学生,共同实施对自己曾经看不惯的同学的报复。
法律惩治背后的盲区。在派出所工作了十多年的民警告诉记者,他所在片区常有学生打架造成受伤流血但又构不成伤害罪的案件,在处理过程中难度较大,打人的一方家长常会用 “未成年人应该从轻处罚”这一法律规定来要求从轻处罚,而法律上又没有对只能被定为轻微伤的校园暴力案件作出具体的处理办法,尽管这些受伤的孩子在身心上都受到了很大创伤,但在法律上很难为他们拿出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
2006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该司法解释放宽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尺度,对不少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了轻刑化的处理。对于参加抢劫、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量刑上,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承办法官满足于案件的具体审理,对教育、帮助工作做得不够。在宣判交付执行前,未能做到与未成年罪犯进行对话,帮其指出努力方向及未来希望、树立改造信心。另外,对判处 “拘”、“管”、 “免”的未成年犯罪人,未能落实“帮教小组”工作,对其刑满后,未能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了解其思想稳定情况、悔罪表现如何,未能及时进行跟踪,实施帮教措施。
矫正教育:解除 “定时炸弹”
在记者调查采访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往往是 “边缘青少年”,他们或因为表现太差被劝退的学生,或被留在学校继续 “混迹江湖”,老师和学生都不敢轻易得罪他。这些 “边缘青少年”成为诱发校园暴力的 “定时炸弹”。拆除这些定时炸弹,唯有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努力。
在上述11人抢劫团伙中,其中8人为在校较为优秀的学生,另外3人因表现不好被学校开除的,那8人的犯罪之路,均是这3名 “边缘青少年”的影响所致。对于这些本应该在校园读书却浪迹在校园外的 “边缘青少年”,其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最为重要,其次是政府部门应启动社会干预机制,对这些边缘青少年或留守青少年进行管理,对于那些曾经犯法而被轻判 (往往是缓刑)的青少年,加强法制教育,避免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另外,学校对于那些学生们公认的成绩差、表现差的学生,往往在多次教育无果的情况下,只好放任,对其不问不管,只要其不犯事就行。不被重视,这些被忽视的边缘学生为了得到别人的 “注意”,往往制造一些暴力事件,来引起学校重视。长此下去,形成恶性循环。学校不能因为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德育教育,特别是对一些基本的社会常识、做人道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教育不够。
对于学校里存在的一批 “边缘学生”,老师和同学们都不蛮喜欢,但不能因此歧视。呼吁建立相关教育制度,专门针对这批边缘学生,学校加强与家长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这些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及时对学生的不良 “苗头”性问题进行抑制,避免他们走上邪路。
当学校有意外事件如暴力事件发生时,有关心理专家提醒学校应注意进行危机干预,对学生进行创伤辅导,否则阴影会影响学生终生。 “强烈的刺激会使孩子产生偏激的想法,如果不及时介入引导,这些想法一旦坚定,就会在未来的行为中执行,”心理专家余女士提醒。 (本版图片均为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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