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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网讯(株洲晚报谭平华 刘勇)2007年11月,株洲金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金享公司)法人代表李先生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子已经被别人装修并入住,深入打听后才知道,开发商将自己购买的房子已卖给第三人。近日,荷塘区法院对这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返还金享公司的购房款以外,另赔偿1倍房款的损失。
买房时仅凭一“收条”
2005年12月,金享公司法人代表李先生与湖南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开发部(后经法院查明,该开发部全部权利和义务如今已转为株洲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签订“湘湖大厦”一期501号房购买。第三开发部经理刘某向李先生出具一张 “收条”,并表示凭此收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株洲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下简称嘉泰公司)在报纸上以公告形式通知原客户于2007年7月20日前来公司签订合同,逾期原协议、合同公司不予承认。李先生称他一直没有接到开发商关于重新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2007年11月,李先生从外地出差回来,发现自己所购房子已被第三人在使用,“一女岂能二嫁”,李先生将嘉泰公司告上法院。
一审判开发商赔偿业主
法院认为,金享公司提供的“收条”里面的内容明确约定了购房者名称、所购房屋的具体房号、购房单价、面积、总金额等主要内容。且被告嘉泰公司在开庭前取得了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金享公司没有收到嘉泰公司的通知,同时,嘉泰公司在报纸上公告的形式通知原客户签订合同的方式不当,属单方面行为,不影响金享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收条的法律效力。使得双方没能再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该收条应当认定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嘉泰公司擅自将金享公司所购501房屋另行出售,属违约。
鉴于501号房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并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法院依法一审判决:嘉泰公司返还金享公司购房款145600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45600元。
律师提醒:防止“一房二卖”
本报法律顾问聂律师提醒市民,为防止房主或者开发商“一房二卖”,买房人可以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即买房人)的同意,卖房人无权再将房屋卖给出价更高的人。
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而房主或开发商又把这套房卖给别人,并且房屋的产权已经登记在别人名下。但你与开发商的这份合同是有效的,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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