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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频道 > 株洲新闻 > 本埠热点 热门关键字: 劳动争议仲裁,收费
 
“五一”起,劳动争议仲裁告别收费
www.zhuzhouwang.com 日期: 2008-04-29 09:31 来源: 株洲网

    株洲网讯(株洲晚报唐艳)5月1日开始,又一部对劳动者权益影响深远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正式生效实施,在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时,维权者将因为这部新法的实施而受益。

    据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的负责人陈勇介绍,新法与过去相比有几个明显的亮点有利于维权者。一是从新法生效开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都将免费办理。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新法调整为: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二是申请仲裁的有效时效延长了。过去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一方,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书面申请。新法则延长时效到一年,有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还有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者,应当从中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是新法将下列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改为终局裁决,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在株洲市为不超过6360元);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终局裁决结果不服的,只有劳动者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一方除开几种特定条件下,能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在法院裁定撤销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外,无权提起诉讼。

    四是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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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株洲网
作者:
编辑: 刘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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