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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网讯(郑炜青 罗顺友)“限塑”已经实施了一周。昨天,市工商部门称,对不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相关单位或个人,物价、工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分别处以5000元、10000元、20000元以下罚款。
我市大部分商场、超市实施了有偿使用购物塑料袋。但对于哪些塑料袋应该收费,却还存在不同看法。工商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工商进一步解释,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预包装袋和塑料袋不在收费范畴,该类产品只要符合 “食品用塑料袋”的有关规定,并加贴QS标志即可。而包装蔬菜、水果的购物袋则一律得收费,因为蔬菜、水果等必须经过清洗方能食用。但消费者在饭店就餐时,如需对剩余饭菜打包,盛装饭菜的塑料袋并不需要付费。举例说,消费者购买两个包子,直接接触包子的塑料袋只要符合 “食品用塑料袋”的有关规定,可以免费使用,但如果外面再加套一个塑料袋,这个塑料袋就必须符合 “塑料物物袋”的标准,并且必须付费。
据了解,按照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物价、工商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5000元、10000元、20000元以下罚款。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
从工商部门近几日的检查情况看,我市仍有相当一部分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未实施有偿使用购物塑料袋。工商称:对于未依规实施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者,一经查实,将依规处罚,不留情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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